086 被判为烂尾私募“连带赔偿” 太平洋证券提起上诉

2019年3月,太平洋证券因托管的私募基金遭遇烂尾,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投资者代理律师张晓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被告南京中乾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乾”)被判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5760万元及利息;被告太平洋证券对于南京中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赔偿责任。

判决之后,太平洋证券提起上诉。太平洋证券方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称:“目前南京中院已经受理我司两个案件的上诉请求,并分配了承办法官,二审开庭时间未定。”

私募烂尾

2015年11月19日,南京中乾设立中航工业园契约型投资基金,共募集5760万元,涉及21名投资者。

此后,中航工业园项目烂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目前南京中乾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信息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告诉记者,当初基金合同里的增信措施不是实际无法起效,就是提供增信的相关方否认增信,令投资者陷入困境。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成立后20日,应由南京中乾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备案,然而直至南京中乾被列入“经营异常”,基金产品都未备案。

江苏证监局接投资者举报,于2018年2月在官网发布了因该契约型基金未备案而对南京中乾的警示信息。《警示函》写道,基金募集完毕,南京中乾一直未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由于该基金管理人歇业,融资方“经营异常”,投资者将南京中乾和基金“保管人”太平洋证券告上法庭,称被告存在欺诈,要求被告支付基金本金及收益。

记者获得的基金合同显示,太平洋证券担任基金资金“保管人”、外包机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基金宣传材料中,太平洋证券的身份却是“托管人”。

张晓认为,太平洋证券正因为不具备托管人资质,为规避责任而使用“保管人”字样。合同里却频繁出现“托管”表述,太平洋证券未明示本基金不采取托管,客观上诱导了投资者。

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张晓指出合同中没有明示基金不设托管,没有约定制度措施及纠纷解决机制。太平洋证券一审代理律师孙劲涛反驳道,这些内容与原告指控太平洋证券欺诈无关联关系。

孙劲涛称,太平洋证券在为该基金充当保管人之前,就已取得了综合托管资质,不存在欺诈的事实。

太平洋证券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各方需承担的责任明确,太平洋证券被判担责。

法院判决显示,基金管理人南京中乾未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于2016年11月1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未告知投资者并采取补救措施。

管理人实际并未完全履行基金风控措施,基金合同到期,管理人未采取积极清理债权债务措施,未能提交基金财产实际损失。2016年,在基金所投项目方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始终未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过债权。

因此,管理人南京中乾未履行管理人义务,致使投资者不能收回本金及利息,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还认定,托管人太平洋证券虽然尽到了开设账户、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等相应主要职责,但管理人被取消私募资质,而后也未能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已出现约定的终止情形下,太平洋证券应监督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有权要求其改正。

合同一方当事人、托管人太平洋证券对管理人未完全履行风控措施并不知情,对项目方公司破产之事实也不知情,其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失及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性,太平洋证券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太平洋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投资人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部分,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投资者认为被告管理人和被告托管人存在欺诈行为,并主张撤销涉案基金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相当于有条件的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南京中乾实际歇业,但主体存续,名下没有资产。中航工业园项目烂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南京中乾的投资款也全部没有收回。

因此,在南京中乾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被告太平洋证券需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赔偿责任。

张晓表示,太平洋证券15%的赔偿责任相当于一种有条件的连带责任。

记者计算发现,上述私募基金共募集了5760万元,如果南京中乾没有资产来偿还投资者,太平洋证券按照15%或将赔偿864万元,如果算上利息还会更多。

张晓还说:“目前已判决的案件都在等待二审,剩余的案件法院中止审理。二审预计将于春节后开庭审理。”

12月20日,孙劲涛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太平洋证券已提起上诉,不过自己并不担任二审代理律师,对后续情况不了解。

记者注意到,太平洋证券近年来屡陷诉讼纠纷。天眼查信息显示,太平洋证券涉及的法律诉讼事件多达数十起。其中,案由多数是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据公告,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太平洋证券及子公司近一年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10.13亿元。

太平洋证券并未公告前述私募基金纠纷情况。对此,太平洋证券方面向记者解释:“由于金额小,只是累计了涉诉金额,无须披露具体情况。”

2019年三季报显示,太平洋证券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近14亿元;归母净利润近4亿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来源:中国经营网 , 作者:郝嘉奇 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