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同样创收500万,不同类型的律师都要交多少税?

毕业6年后,当年同是沪上某知名法学院校毕业的四位同寝室友在咖啡馆首聚,相谈甚欢。突然,A律师话锋一转——

A律师:某大所授薪律师

老B啊,听说最近你接了个标的额很大的案子,兄弟要恭喜你,结束了之后别忘了请大家吃饭呀。

B律师:某大所提成律师

快别说了,这个案子看起来标的额大,处理起来费心费力还费钱,我提成70%,其他的归律所。诶,你们也知道,提成的这部分交税真不少,辛苦大半年,心疼啊。

C律师:某小所合伙人

你这样说,那可就扎心了。合伙人看起来钱多自由,管理成本真心高,税也没少收。照我说还是D律师好,兼职做做律师,平常给学生上上课,事情不多,也不用操心交税。

D律师:某兼职律师

就不要笑话我了,我那点兼职的工资,只能说是补贴家用了,要我说,A律师的交税就省心多了。

A律师

每个月就那么点固定工资,没有多少项目的时候还好,项目多的时候连续加班,也没有多少奖金,还是你们提成的好啊,相当于自己当老板,创收多拿的也多。不过交税的问题现在是不怎么操心,每个月工资也就那么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一交也就完事了。

B律师

提成也得有案子呀,没有案子的时候,哪里还有工资,况且我们办案的经费现在也只能在提成收入的35%以内扣除,其余的部分还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有时候案子费时费力,可能都入不敷出。

C律师

说到抵扣的问题,最近律所正好为这件事发愁,其他的增值税什么就不说了,我们合伙人个人的工资、薪金是不可以扣除的,以年度经营所得为基数,按照合伙约定的比例分配之后,直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去年好不容易律所创收不错,一交税,心都在滴血。

D律师

我也好不到哪儿去,虽然律所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因为兼职,交税的时候不能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如果取得分成收入的话是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下个月的7日之内要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仔细算下来,也不剩什么了。

B律师

这还好,更让人心烦的是,跟去年的一个客户签了个常年法律顾问,一年兢兢业业,最后这点钱还要按“劳务报酬所得”交个税。

C律师

你们都还算好的了,合伙人交税,核定征收还好,若是查账征收,要是哪里有疏漏,一不小心对不上,可能就要被叫去谈话了。

A律师

看来兄弟们交税交得都是辛酸泪啊,都不容易不容易。

当律师在谈论交税时,讨论的都是知识点啊!

税收对于律所和律师个人而言,都是比较大的支出,因为看似几百万上千万的案件,高税率,低抵扣,最终拿到的和表面上的数字差距较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律师当然也不例外,很多律所都有相应的税务筹划,但该交的税一分不落。律师比所有人都要谨慎而自知,明白所有的侥幸最后都会成为不可补救的漏洞与深渊。

那么,一个律师每年大概要交多少税呢?

对于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其征税以其收入来源为征税依据,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

在我国律师行业中,主流的分类为四种: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我们以上面场景中的四名律师为例,进行分析。

一、合伙人律师

【纳税方式】作为律师事务所出资者的合伙人律师,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例】假设C合伙人去年创收500万,各种成本费用及损失支出为200万,C应纳税所得额=500-200=300(万),C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00*35%-14,750=1,035,250(元)。

创收500万,支出200万,此外还要交税100多万。

二、提成律师

【纳税方式】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分成收入的 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 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例】假设B律师与律所约定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无其他收入来源,假设其某月创收100万,办案经费为10万。

若律所不负担办案经费,则B律师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0*70%*-10=60(万),B应纳所得税额=600,000*45%-13,505=256,495(元);

若律所负担办案经费,则B律师当月应纳所得税额=100*70%*45%-13,505=301,495(元)。

三、授薪律师

【纳税方式】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例】假设A律师每月固定工资60,000元,无其他收入,则每月应纳所得税额=60,000*35%-5505=15,495(元)。

四、兼职律师

【纳税方式】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假设D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兼职工资20000元。D律师每月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税=20000×25%-1005=3995(元)。

(以上数据计算条件为虚设,结果仅供参考)

除以上四种纳税模式外,对于所有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转自智合, 作者:伍烟宇 

  1. La lecture de votre article a été très agréable. Giacinta Virgie Will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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