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再见,2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伴随着社会各界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所开展的热烈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本文将就《民间借贷新规》中的几个重点问题,结合以往司法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新规发布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约定年利率超过15.4%(借贷时或起诉时LPR的四倍)的民间借贷怎么判?

答:一律调整为15.4%(借贷时LPR的四倍)。

此次《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标准被彻底取代。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超过LPR的四倍,则将不受司法保护,此时参照《原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将会对于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调整,至同期LPR的四倍。

案件名称:吉林翔瑞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465号

法院观点:《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实际已达到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逾期利率上限,本院不予支持。《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含复利)应当一并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新规发布施行前(2020年8月20日)约定的24%年利率还有效吗?

答:2020年8月20日已被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24%年利率约定仍有效,否则一律调整为起诉时或借贷时LPR的四倍。

随着LPR四倍的利率上限确定,有关《民间借贷新规》溯及力的问题油然而生:“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二审程序中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对此,《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民间借贷新规》生效以后新立案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因此,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便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案件名称:潘明欣与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99号

法院观点:共兴煤业、袁仁友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内容主张,一审判决已经支持潘明欣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律师费应包含在利息总额范围内,因而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该规定。

三、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如何处理?

答:债权人可一并主张,但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不少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手续费等现象,对此,《原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即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手续费等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新规》承接了此项规定,并且由于24%的年利率上限已调整为LPR的四倍,故现在出借人仍可一并主张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手续费等,但总计年利率不应超过LPR的四倍。

案件名称: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4号

法院观点: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另按逾期额的1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中的“逾期额”应理解为逾期偿还的贷款本息,即借款本金和利息,而不包括申基实业公司欠付的罚息等,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恒迈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申基实业公司应当按照涉案借款逾期额10%的标准向恒迈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对于违约金与罚息的和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

答:“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对于职业放贷行为,《民间借贷新规》承接并体现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的相关精神:对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贷行为,明确规定应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亦陆续结合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出台“职业放贷人名单”,降低借款人的举证难度,敲响了民间非法职业放贷行业的“丧钟”。

案件名称:胡利华、浙江万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民终909号

法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1.胡利华上诉认为唐雪贞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本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意见,将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指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并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现未有证据证明唐雪贞被列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或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结语: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等事件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次《民间借贷新规》的最大亮点无疑是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而缓解企业压力,有助于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力和动力。

当然,本次《民间借贷新规》没有采取新旧区分的方式,而是将利率一刀切为15.4%,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存在争议。同时,笔者注意到《原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有关“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新规》中彻底删去。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诸如:2015年9月1日后产生的24%利率的借款,如贷款人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还清,那么贷款人是否有权以调整利息为由主张返还利差部分?如在2020年8月20日前没有还清,那么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这些问题在将来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是亟待解决的。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作者梁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