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整改

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此前,在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中明确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因此,中基协最新发布的重磅通知,可谓是恰逢其时,明确了在实操中许多GP们关心的重点问题。 首先,在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在新规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行“新老划断”。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中基协发布的《通知》,明确了三种情形下,GP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唐× × 表示,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基协的工作十分严谨,实控人发生变更的也要遵守要求,协会针对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的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中基协也明确需要整改的情形为:《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书面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此外,对于GP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规定,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更新了私募经营范围。 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里,可以查到对私募机构经营范围的要求,可以看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明文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中基协此次发布的《通知》中,还提出了一个重磅规定:“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根据证监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当前,行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违规现象是不登记、不备案。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定自律组织,从事具体的登记备案管理,是经过法定授权的。 有专家指出,公示作为商事法律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具有保证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公示能够使交易各方尤其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知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情况。同时,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的私募基金,事关国家金融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因此公示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监管。近些年私募基金虽然取得了发展,但是存在着众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也需要通过公示加强金融监管。 而今,未备案私募基金有了6个月的“整改窗口期”,私募行业的严监管大幕正在进行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近年,我国非法私募依然猖獗,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 这些非法集资的“伪私募”,骗取登记备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犯罪的事,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自融自担、庞氏骗局,欺骗监管机构,逃避监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让私募基金“背了锅”,败坏了行业形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和偏见。 此前,易会满主席也撰文指出,要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而今,对私募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做规范,对未备案的私募基金进行整改,便于投资者辨别区分“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有利于行业“正本清源”,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以下为中基协《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转自 母基金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