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 新冠疫情下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问题清单导读

Q1:申请企业破产需要符合怎样的破产原因?

Q2: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Q3:如何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Q4:如何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Q5:哪些主体具备破产能力?

Q6: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Q7: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Q8: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Q9: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Q10:申请破产案件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费用?

Q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要件是什么?

Q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Q13: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Q14: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债权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Q15:人民法院就是否受理破产而出具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

Q16: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债权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Q1. 申请企业破产需要符合怎样的破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第二,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两种破产原因:

第一种破产原因: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在此种情形下,首先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一般需要经过诉讼或者仲裁予以认定,第二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即资产小于负债。

第二种破产原因: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此种情形下,首先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该点与第一种原因一致,其次是企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Q2. 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启动破产程序的首要且必备的条件,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如果对于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具体金额存在争议,理论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过程中予以查明,一并予以认定。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债权争议较为复杂,人民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确认债务,并以此作为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

Q3. 如何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具备破产原因。在申请破产案件中,关于如何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通常采取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在实务中,如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负值,可以推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债务人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方式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用以推翻资产负债表的初步证明效力。

Q4. 如何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便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不是负数,但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可被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债务人只要满足(一)-(五)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要特别关注第(三)种情形,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法出具本终裁定或者中止执行裁定,均可作为证据证明该情形成立。在实务中,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最终演化成确定具备破产原因的典型情形。

Q5.  哪些主体具备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均可成为破产的标的企业,但自然人在我国不适用破产制度。具体而言,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包括如下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从投资性质来分,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按是否上市来分,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重整申请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发生重整事由以及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涉及上市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通常会组织听证。

3、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6、“三无”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Q6. 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以地域管辖为一般原则,以级别管辖为补充原则。但在上海,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特殊的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为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2、级别管辖为补充原则

对于破产企业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企业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核准登记企业、或者资产总额达到较高金额的企业的破产申请,根据各省级高院执行的标准,由相应的中级法院管辖。

3、上海破产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则

2019年6月4日,上海高院颁布《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以此确定上海破产案件的管辖。简要归结如下:

(1)申请破产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区级国企和市级国企)破产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其他破产案件。

(2)执行转破产案件

上海各区级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债务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Q7.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关国家机关和职工债权人。

1、债务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有关国家机关。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人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5、职工债权人。债权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Q8.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破产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请求为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用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未清偿债权,同时债务人具备两种破产原因其中之一,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Q9. 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Q10. 申请破产案件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费用?

无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还是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申请破产案件申请人均无需预交费用。

Q1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要件是什么?

破产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不同,是否受理破产不是由立案部门决定,立案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并登记立案,由审判部门进行实体受理要件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接受破产案件的申请材料后,立案部门会将申请材料移交破产审判部门,由破产审判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债务人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等进行审查。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破产原因主要审查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Q12.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审查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人申请破产,立案部门形式审查后予以立案登记,移交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受理要件审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案件管辖、债务人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在收到破产申请15日内或者债务人提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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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可以体现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执行不能案件可转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符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条件的,可依法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

第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个别执行程序中止。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以及相应的处置权应当交付管理人。

第三,破产终结后执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所有有关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包括解除对企业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Q14.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债权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行和解,债权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撤回申请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予以准许。但是,该等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以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事由请求撤销。

Q15. 人民法院就是否受理破产而出具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出具破字案号裁定书,该裁定书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不予受理的出具破申案号裁定书,对于该裁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上诉。

Q16.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债权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也不准许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个案和解和清偿。但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既不符合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也不符合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原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