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法院执行工作流程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转自: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指南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您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的一方履行了判决或裁决义务,案件才算真正尘埃落定。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以下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向哪家法院申请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   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或履行行为的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应当提供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由其本人签章的申请书;

 2、已生效的裁决书正本;

 3、仲裁协议或者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已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证明。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出具公告期限届满且裁决已视为送达的证明。

对于尚未送达、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或公告送达期限尚未届满的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同四)。

六、如果您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已立案受理您的执行申请,那么如果您的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法院未执行的,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所需材料参照申请执行,同时还需提交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异议

1、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比如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等等)违反法律规定,您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您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您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比如您认为对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同样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本身的实体权利有争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上海一中院


申请执行须知

A、受理范围

  1. 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3.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 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B、申请执行的期限

1. 执行依据是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行政案件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C、申请执行应提交并填写的材料

  1. 提交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 提交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 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公函。

  4. 提交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 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6.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应当提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进行告知,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7. 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申请人同意在案件执行结束后将执行案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填写收取执行案款银行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开户账号。

D、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 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

  2. 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 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 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法院执行程序

1.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限制高消费;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等。

3.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 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等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F、执行风险提示

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并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能确保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利。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诉讼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

转自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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