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员额法官制度改革,旨在通过员额筛选,将真正具备办案实力和办案经验的骨干力量留在员额内,进而实现法官精英化,同时树立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尊严感,增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这项改革已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案多人少的严重问题。
以安徽省为例:2019年全省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约270件,同比上升约16%;至2020年,增至311件。基层法院压力更大。如:2020年合肥市全市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99.6件;至2021年底,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五年来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从330件上升至793件;2020年,庐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601.6件。其他省市各级法院员额法官人少案过多,且逐年增加,已难以承受,也都是不争的事实。
问题的严重,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是人均结案数过高,审判质量、公平正义难以保证。
以安徽省2020年全省员额法官人均办案311件为例,除去休息日,全年工作日261天,这样平均每位员额法官每天需要办理1.19个案件。至于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日均办案量甚至多达2件以上。我们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熟悉案情、查阅资料、调查研究、撰写裁判文书,每件案子的处理都需要大量时间,案件过多,使法官难以确保每个案件的质量,更难以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是劳动强度过大,一些员额法官选择离职。
司法的公正、案件的审理需要员额法官确保办案质量,然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办案压力,使得有些员额法官不堪重荷,只得选择离开队伍,另谋出路。从而导致员额法官队伍弱化,人才流失。
三是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满意度下降。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民,然而,由于员额法官人少案过多的压力,有些案件只能延长审限甚至超期审限,这就导致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审理进度,甚至对案件本身的审理提出质疑,难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建议:
一是设置适度的人均办案数,动态调整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数量。
员额法官制是基于司法审判的规律而设定,不能继续无视人少案过多的实际受限于既定的行政编制数。应按照司法审判规律,依据各级、各地法院近数年(如3年)案件数量及人体劳逸需求等合理设置其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据此确定其员额法官编制数;还应根据此后案件数量的增减,定期(如3年)适度动态调整其员额法官及其助理数;从而让各级各地员额法官及其助理能劳逸结合,更高质量地处理案件、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二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审判人才,不断提高员额法官质量。
动态调整员额法官人数,目的是提高其办案水平和质量,保障其公平正义,为此必须促使一流的司法审判人才进入员额法官队伍。故此在动态调整额法官人数的过程中,一定要面向社会充分挖掘优秀的审判型人才,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员额法官,从而不断提高员额法官素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三是加强对员额法官的考核,把错案追究制落到实处。
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对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考核,促使其优上劣下;同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坚决把错案追究制落到实处,将问题法官清除出员额法官队伍。故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动态调整员额法官人数制度相适宜的考核、督查的制度和机制,不断纯洁和优化员额法官队伍。
司法的最终追求是公平正义,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在司法审判中,只有做细做精,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才能始终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一以贯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相信通过上述改革,必定会达到这样的目的。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李修松)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