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很多当事人对“月收入20%至30%的比例”耳熟能详。往往咨询律师说,对方收入很高,能否按此标准争取到较高的抚养费,提出的要求动辄每月上万元甚至数万元。
这位当事人看来做过功课。“月收入20%至30%”确有出处,来源于1993年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但是在法律适用时,该比例并不绝对。同样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又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实践中,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法官必须考虑的因素。当一方提出较高抚养费主张时,法官往往会问:对方必须支付抚养费,不代表你不用承担抚养费,二者相加,小孩实际需要这么多吗?
这就是被称为抚养费“封顶”的概念。当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月收入20%至30%的比例将不再适用,转而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抚养费金额。当然,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就抚养费问题协商一致,金额上不封顶,下不设限。
那么,这个“天花板”设置在哪里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就高收入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问题作出过原则性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一些当事人的收入也不断大幅提高,如果仍机械执行上述标准,可能会远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偏离了抚育费制度的设计目的。
我们认为,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给付抚育费的当事人收入确实较高,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明显超出子女实际需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酌情适当调整抚育费的支付比例。
如何调整,仍然没有明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确实难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抽取一定数量的判决书作为样本,从中提出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在上海各基层法院2017年下判的一审离婚纠纷判决书中,随机提取了266份涉及抚养费的判决,其中每月抚养费:
最高的是5000元,共3个案件。
其次是4000元,共6个案件。
低于4000元、高于或等于3000元的有11个案件,其中4个3500元,7个3000元。
低于3000元、高于或等于2000元的有68个案件。
低于2000元、高于或等于1000元的有116个案件。
低于1000元的有62个案件。
每月抚养费在3000元以上的仅有20个案子,在样本中约占7%。可见,抚养费如果超过每月3000元,从整体分布上来说,已经是非常稀有了。当然,对当事人而言,整体分布没有太大意义,当事人关心的是在自己的个案中,法院能支持到多少。进一步考察发现,最高的5000元的3个案子,抚养费标准均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前所述,当事人协商一致,抚养费上不封顶,这并非法院确定的内容。换句话说,样本中,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一个案例法院会判到5000元!不要说5000元,在以4000元为标准的6个案子中,有4个也是双方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或者没有争议的。其余两案,一个是抚养费支付义务人的月收入查明为35000元,法院判了4000元抚养费,远低于20%的标准;另一个双方争议本身就不大,法院采取折中方案,确定了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在266个样本案例中,真正由法院决定的抚养费,最高标准为每月4000元。对高收入当事人降低抚养费适用比例,从判决3000元或3500元标准的案子中可以更清晰的看出。如(2017)沪0113民初9840号案,当事人月收入2万元;(2016)沪0112民初16228号案,当事人月收入1.9万余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100号案,当事人月收入3万元。法院均支持了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标准,低于20%的比例。在(2016)沪0109民初21064号案中,当事人的月收入超过2.4万元,法院仅支持了3000元的抚养费。所以,并不是当事人收入越高,抚养费一定会水涨船高。样本中最为典型的一例是(2016)沪0101民初10977号案,该案中被告称原告月收入达到10万元并提供了证据,原告自认月收入6万元,最终黄浦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是2200元。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是: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20%至30%的抚养费比例就有可能被调整;超过1.5万元的,将支付比例调整到20%以下就是大概率事件;如果超过2万元,几乎一定会被调整,越往上调整幅度越大;且不论收入再高,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每月4000元。
考虑到一线城市的育儿成本,这个标准对于有的家庭而言,似乎有些偏低了。且不说留学或者上国际学校,单说日常的课外辅导班,也显捉襟见肘。有些人这样问,可能是对抚养费(有的法律文书中写作“抚育费”)有误解。上海高院曾明确指出:“抚育费已经包括医药费、教育费、生活费。医药费是指一般疫病的门急诊费用;教育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生活费是指上海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北京高院更进一步指出:“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笔者认为,这些意见也不绝对。就拿教育费用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超出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确属必要,或者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子女教育方案此前均已认可并付诸实施的,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想反悔、想逃避支付,法院不应纵容。我们还是愿意相信,天下父母都会尽其所能,为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不要让对子女的爱和责任,变成判决书上冷冰冰的判词。
转自BOSS&YOUNG,作者高兴、许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