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议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理论上曾经有重大争议。

最终人格权独立成编了。现在探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只有理论上的意义。

【问题与思考】

1. 什么是人格权?

2. 你如何看待人格权独立成编?

分析

1.什么是人格权?

含义: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实施任何行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1)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2.你如何看待人格权独立成编?

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学界有针锋相对的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

反对观点:

以梁慧星老师为代表的学者持反对态度

理由如下:

(1)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不同。

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的权利。只有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一种,所以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立。

(2)人格权的性质与其他权利不同。

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关于总则编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期日的规定。

但是根据潘德克顿式的立法技术,总则是提取公因式适用于各分编的,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则会破坏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难以处理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期日等制度应否适用人格权编的难题。

支持观点:

以王利明老师、杨立新老师为代表的学者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

理由主要有:

(1)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为科技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例,比如:隐私权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互联网公司不当获取并泄露。

(2)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维护人格尊严、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

《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太过简略,只有四个条文,甚至少于《民法通则》;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有利于突出对人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人文关怀,凸显了民法权利法、“人法”的特点。

(3)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4)侵权责任编无法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

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侧重于对人格权进行消极保护,无法从正面对人格权进行确权。因此,仅仅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是不够的。

转自知乎西政毓才考研

评:所以说,文科确实很蛋疼,这种争议有个屁的意思。独立成编有独立成编的N个理由,不独立成编也有不独立成编的N个理由,本身不存在孰对孰错,其实是怎么都可以。法律条文写得再好看,如果执行中漏洞百出,那它就永远是一件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