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8973号
原告(被告):郑舒,女,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利,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郑舒诉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郑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黄显利,被告(原告)新华基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华基金公司:
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工资6687.33元;
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绩效工资10906元;
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提成工资437782.88元;
4.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奖金566715.9元;
5.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奖金6859822.24元;
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
7.向郑舒开具离职证明;
8.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郑舒自2015年6月29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21年6月28日。郑舒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构成。2020年4月8日,新华基金公司无故克扣郑舒的工资和奖金,扣减项目、时段与数额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一致,扣款依据为新华基金公司认为郑舒参与项目出现了所谓的重大事故,并依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扣减郑舒的工资与奖金。郑舒认为,新华基金公司扣减郑舒工资及奖金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其适用的企业内部制度也不符合法定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因此新华基金公司之行为是严重侵犯郑舒合法权益的行为。郑舒在向新华基金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之后,于2020年4月8日当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新华基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郑舒认为,本次争议完全是因为新华基金公司违法克扣郑舒工资造成的,新华基金公司应当向郑舒全额支付被扣减的工资与奖金,并向郑舒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发现新华基金公司未给郑舒出具离职证明,因为出具员工离职证明是员工入职的法定义务,因此导致郑舒丧失工作机会。因为开具离职证明是新华基金公司的法定义务,又因为本案的争议就是围绕着郑舒离职所导致的一系列纠纷,开具离职证明与本案争议具有高关联性,因此增加第七项诉讼请求。
新华基金公司辩称,新华基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郑舒降薪和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奖金、业务提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华基金公司全面复工后,郑舒未向公司提出离职就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公司敦促其到岗工作后拒不到岗,旷工长达18天之久,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规定,公司据此向其发出解除劳动通知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亦符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郑舒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新华基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基本工资7256.33元及绩效工资10336元;2.郑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郑舒针对新华基金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新华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郑舒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郑舒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郑舒担任专户业务部门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9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郑舒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2019年4月1日郑舒的月工资调整为28700元,2019年4月3日郑舒由专户业务二部销售经理调动为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专户业务二部总监为陈岩。另外,郑舒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郑舒的工资标准从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年4月8日郑舒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18760元,郑舒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郑舒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郑舒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新华基金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郑舒的仲裁申请书。2020年5月15日,郑舒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如下:“新华基金人力资源部: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已于2020年4月8日违反《劳动合同法》,在本人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工资,构成本人于2020年4月8日被迫离职。2、本人已于2020年4月9日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及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就薪酬纠纷和未出具离职证明问题进行诉讼与投诉。2020年4月22日,因庭前调解不成功,本人的申请进入到仲裁程序……新华基金也于4月22日当日同时领取了以上法律文书……”。新华基金公司未向郑舒发放2020年3月和4月的绩效工资,新华基金公司按照基本工资18760元、通讯费300元、过节费1000元、餐补840元的标准核算郑舒2020年4月的工资,税前工资为9774.95元。新华基金公司的奖金是按部门发放,陈岩与郑舒的奖金分配比例为50.51%、49.49%。
郑舒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年4月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5月15日也向新华基金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和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外,新华基金公司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郑舒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公司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其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郑舒2017年全年奖金723950.41元,应于2019年发放108592.56元,但并未发放;2018年3季度一次性计提多年管理费项目提成应发但未发放376520.98元;2018年终奖应发但未发放1436176.36元;2018年调账项目(即2018年11个产品项目收入调账计入2019年)激励奖金应发但未放645426元;2019年2季度至4季度奖金及年终奖应发但未发放6859822.24元;2020年1季度奖金应发但未发放437782.88元。另外,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员持有的专户产品损失与郑舒无关。为证明其主张,郑舒提交了《关于降职降薪问题的沟通》邮件(显示发送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邮件内容:“……本人郑舒于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上午11点27分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肖玉波电话通知,并经与专户管理一部总监晏益民电话沟通核对,公司需对专户问题问责,拟暂停发放本人的绩效工资,同时降低一级工资,理由是本人销售的产品存在或有风险。本人接到以上通知后当即产生异议,表示不同意以上处理方案,理由如下:一、本人担任专户销售人员以来,其工作主要职责为完成公司专户销售规模及专户产品销售收入。公司从未有过关于销售人员负责产品运营交易清算等岗位职责,更无销售人员承担风险管理控制职能的要求。本人开展的一切销售业务均按照相关法规、公司规定及公司风控流程进行申报,并在公司既定风控流程审批通过后实施开展,未出现不合乎法规及公司规定的产品申报,也从未销售未经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专户产品。二、对于2019年包商事件后,公司部分债券类专户产品产生了回购违约情况,事件之后,作为销售人员积极主动处置债券回购违约的产品……三、本人自加入新华基金5年以来,按照法规和公司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销售业绩突出……”)、专户业务二部薪酬调整签报(显示呈报日期2020年4月2日,签报内容为“根据《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的批示:1、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岩,薪酬由54000元(销售九级1档)调整至50500元(销售九级0档)。2、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郑舒,薪酬由28700元(销售六级4档)调整至26800元(销售六级3档)。此次调薪生效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妥否,请领导审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审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该制度约定专户业务非投资人员的奖金分为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及年终奖,并约定每种奖金的具体核算方法。另外第十五条约定“根据监管要求,专户业务的奖金(含投资、承揽、承做等一切与专户业务直接相关的奖励)应递延三年发放,递延支付的金额为奖金总额的40%。1、专户业务的业绩报酬和管理费收入到账后按季度核算并发放奖金,发放金额为应发奖金总额的60%,剩余40%做为风险准备金分两年发放。其中,25%为个人风险准备金,满一年后发放;15%留存为部门风险准备金,满两年后发放;2、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总办纪字(2019)17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专户奖励审批签报》、专户业务数据提取申请及附件(显示郑舒奖金分配情况)、银行明细(显示已经发放工资情况)、要素及风险提示表(显示了各产品的具体情况,项目承揽人为郑舒)、仲裁阶段的答辩状(载有“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专项合规意见书(显示均有合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有新华基金公司的公章)、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专户投委会决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郑舒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郑舒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郑舒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其公司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损失,其公司需要承担。陈岩负责的东旭产品、郑舒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杆,其公司曾开过会对郑舒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郑舒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部的销售经理其所承揽的永仁1号资管计划持有的精功债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其承揽的悦享1号资管计划中海航集团相关的债券出现风险仍未解决;郑舒承揽的海通海鑫3号资管计划持有的方正债券,方正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也已违约。郑舒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2020年因为疫情,自春节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全员未到岗上班,未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另外,其公司不发放奖金是根据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而非郑舒的失职行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只要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无论风险事件是否因郑舒个人过错导致,均不予发放奖金。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损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公司一旦出现重大风险,损失将无法量化,公司执行上述制度系合法形式经营决策权。陈岩和郑舒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2020年5月6日其公司发出全面复工通知,郑舒在未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不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连续旷工18天,其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与郑舒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提交了专户业务部销售经理的岗位说明书(列明岗位职责包括:负责专户客户的开拓、公关维护与服务工作……负责程度为全部负责)、《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2019版V2版本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第十条规定“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十一条规定“重大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万人民币(含)以上……定义为重大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V4.0版本批准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范围和比例必须遵守《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公司风控制度的规定……”)、《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2020版V2批准日期为2020年2月13日,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等内容)、OA系统中公示的相关制度及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截图(显示公司制度公示情况)、2019年1月25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务必降低单券杠杆率,切实履行公司的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防范风险。专户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稳妥推进专户产品降杠杆工作;待与委托人沟通后再报公司风控委决策在投资交易系统中增设相关风控参数)、2019年2月27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任务内容为“根据公司要求,单券加杠杆产品需要抓紧处置,降低风险。公司将于4月1日起对杠杆高的专户产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请你部在继续做好与投资东旭债券的产品委托人沟通的同时,布置项目承揽人抓紧与单券加杠杆产品的委托人联系沟通,达成解决方案,并于下周(3月15日)前取得客户的盖章回执。附件中的‘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主要是已经出现过交易风险的产品、投顾有问题产品……”,另显示陈岩于2019年3月8日审批同意。附件中列明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情况)、2019年3月1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陈岩、郑舒是参与人,会议议题为“专户业务的合规展业及风险防范”,会议内容显示“一、监察稽核部通报了公司专户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不合规产品规模压缩效果差……二是产品投资杠杆率高,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隐患。针对以上两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合规风控要求:……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加快补充协议签署工作,务必降低不合规产品规模,主动选择合规投顾为专户产品投资服务;二是继续抓紧降低专户产品投资杠杆比例,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表达我司控制风险的决心……二、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具体措施。1、明确责任。项目承揽人、投资经理、专户管理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切实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2019年5月29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向专户管理部提出的任务为抓紧降低专户产品的债券投资集中度,在按月向我部报送单券杠杆率超100%的专户产品表格基础上,对于附件所列需要特别关注的产品……按周向我部报送杠杆率降低情况……)、2019年6月6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及附件(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专户运营部,任务内容为“自2018年11月份起,公司已经明确降低……专户产品的杠杆率……并于2019年1月、3月、5月召开多次专题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针对附件中截至5月底的债券集中度高的产品列表,积极采取追加资金、卖券、转走等方式,务必于六月底前完成降杠杆任务,使所有产品满足公司风控要求”,流程中显示郑舒的处理意见为“已收到”。附件为产品列表)、两份《关于产品违约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致北京阿里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坤合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2019年11月27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2019年11月29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今日,我公司已协助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资料及同意函,申请将合计8513247张回购质押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要素及风险提示表(风险提示处显示为无)、2020年3月31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审议通过了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显示“第一、关于发生重大风险产品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事件一: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导致公司面临12.09亿元(不含利息)的或有负债。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郑舒是该系列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事件二: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郑舒分别是上述两只的承揽人,作为推动问题解决的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刘卫平、郑舒作为部门负责人在专户问题处理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存在管理工作失职……事件三: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海航债券的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悦享1号2.81亿,专享1号2.46亿,稳利6号0.12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有效解决。专户业务二部郑舒……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二)问责建议:以上专户事件导致公司面临极大的监管压力,债权类专户业务已停止开展……相关责任人为姜海峰、郑舒、陈岩……参照《员工业务差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责任人姜海峰、郑舒、陈岩、刘卫平降一档工资的处罚,自本报告通过之月暂停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待全部风险产品处置完毕且未出现新增风险事件之后再根据公司损失情况酌情发放……(三)问责依据:1、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十条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一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三、关于专户产品风险管理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风险管理部在专户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以问题:1、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设置相关风险参数,且无豁免设置的审批流程;2、部分单一资管计划持有同一发行主体债券的集中度过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未能及时控制此类产品风险;3、参与公司专户业务的深度不够,例如对担保交收模式的风险了解不充分,未能充分揭示风险,对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方面考虑不足。(二)问责建议……建议给予责任人张浩、齐岩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关于新华基金海通海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相关事宜的函及风险提示函、仲裁申请书(显示案外公司就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赔偿等请求)、回购债券处置告知函(显示新华基金公司就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回购违约事宜向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发函)、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审议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会议决议书》及《关于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讨论稿》(显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1日,会议内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工作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后台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表决情况:进行讨论和民主表决,共17人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同意本次议题。有17人在职工代表处签名)等予以佐证。
郑舒主张其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口头与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提出离职,当日提起了仲裁申请,且于2020年5月15日也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郑舒此前从未正式提出离职,2020年5月22日,其公司以郑舒旷工为由向郑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2020年6月2日向郑舒正式邮寄了解除通知。
郑舒以要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季度奖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新华基金公司支付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基本工资7257.33元及绩效工资10336元;2、驳回郑舒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郑舒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郑舒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于当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于当日申请仲裁。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认可其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郑舒的仲裁申请书,再结合郑舒于2020年3月13日发送的《关于降职降薪问题的沟通》邮件及2020年5月15日郑舒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邮件,本院对郑舒所持其于2020年4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工资差额和绩效工资一节,新华基金公司提交《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显示了郑舒的责任认定及问责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亦定义了“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由此可知,即使郑舒存在新华基金公司所主张的没有与客户沟通降杠杆的问题,新华基金公司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郑舒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达到严重事故的程度。另外,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郑舒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郑舒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故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的过错认定不予认可,新华基金公司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双方均认可郑舒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是固定发放的,虽然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因疫情原因导致其公司没有业绩,因此未发放郑舒的绩效工资,但新华基金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郑舒月度绩效工资与其公司业绩相关,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新华基金公司应补足郑舒的月度绩效工资。鉴于新华基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郑舒工资的情况,郑舒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其行使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新华基金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新华基金公司在2020年5月22日以郑舒旷工为由再向郑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结合新华基金公司已经向郑舒发放工资的情况,新华基金公司向郑舒支付的2020年4月的工资已经超过其实际应得工资(包含月度绩效工资),故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再支付郑舒2020年4月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经本院核算,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郑舒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及绩效工资861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郑舒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结合郑舒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经核算,郑舒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奖金、提成一节,《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本案中郑舒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时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郑舒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因此,郑舒在此情况下主张奖金、提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具离职证明一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舒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及绩效工资8610元;
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
三、驳回郑舒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超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8984号
原告(被告):陈岩,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利,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陈岩诉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黄显利,被告(原告)新华基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华基金公司:
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工资12530元;
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绩效工资20520元;
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提成工资3642959.87元;
4.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奖金3085527.51元;
5.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奖金7001204.7元;
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
7.向陈岩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因新华基金公司未给陈岩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按照月薪40000元计算,起算日为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新华基金公司实际开具离职证明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为280000元);
8.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陈岩自2014年1月3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陈岩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构成。2020年4月8日,新华基金公司无故克扣陈岩的工资和奖金,扣减项目、时段与数额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一致,扣款依据为新华基金公司认为陈岩参与项目出现了所谓的重大事故,并依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扣减陈岩的工资与奖金。陈岩认为,新华基金公司扣减陈岩工资及奖金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其适用的企业内部制度也不符合法定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因此新华基金公司之行为是严重侵犯陈岩合法权益的行为。陈岩在向新华基金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之后,于2020年4月8日当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新华基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陈岩认为,本次争议完全是因为新华基金公司违法克扣陈岩工资造成的,新华基金公司应当向陈岩全额支付被扣减的工资与奖金,并向陈岩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以后,陈岩被兴华基金录取,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因为新华基金公司未向陈岩出具离职证明,导致陈岩丧失工作机会。相关基金类公司都需要核验陈岩的离职证明,因此陈岩也无法在其他基金类公司入职。新华基金公司该等行为给陈岩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对陈岩进行赔偿。因为该等赔偿与陈岩离职事实息息相关,开具离职证明是新华基金公司的法定义务,又因为本案的争议就是围绕着陈岩离职所导致的一系列赔偿、补偿纠纷,因此增加第七项诉讼请求。
新华基金公司辩称,新华基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陈岩降薪和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奖金、业务提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华基金公司全面复工后,陈岩未向公司提出离职就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公司敦促其到岗工作后拒不到岗,旷工长达18天之久,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规定,公司据此向其发出解除劳动通知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亦符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陈岩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新华基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陈岩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3580元及绩效工资19470元;2.陈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华基金公司对陈岩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岩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陈岩降一档工资的处理。一档工资为3500元。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陈岩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陈岩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陈岩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陈岩针对新华基金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新华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陈岩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岩于2014年1月3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2020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岩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另外,陈岩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陈岩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2020年4月8日陈岩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陈岩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陈岩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岩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新华基金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陈岩的仲裁申请书。2020年5月15日,陈岩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如下:“新华基金人力资源部: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已于2020年4月8日违反《劳动合同法》,在本人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工资,构成本人于2020年4月8日被迫离职。2、本人已于2020年4月9日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及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就薪酬纠纷和未出具离职证明问题进行诉讼与投诉。2020年4月22日,因庭前调解不成功,本人的申请进入到仲裁程序……新华基金也于4月22日当日同时领取了以上法律文书……”。新华基金公司未向陈岩发放2020年3月和4月的绩效工资,新华基金公司按照基本工资35350元、通讯费500元、过节费1000元、餐补800元的标准核算陈岩2020年4月的工资,该月考勤扣款1160.92元、绩效扣款15150元,税前工资为25264.03元。新华基金公司的奖金是按部门发放,陈岩与郑舒的奖金分配比例为50.51%、49.49%。
陈岩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年4月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5月15日也向新华基金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和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外,新华基金公司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陈岩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公司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其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2018年2月9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的《专户奖励审批签报》显示陈岩2017年全年奖金816184.82元,扣除已在2017年季度奖金中提取金额,分别应于2018年发放160305.68元(已经合并其他奖励于2019年1月8日发放税后278487.22元),于2019年发放122427.72元,但2019年并未发放上述2017年产生的上述奖金122427.72元;2018年2季度一次性计提多年管理费项目提成应发但未发放543521.04元:2018年10月11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的《专户奖励审批签报》显示,陈岩2018年2季度专户销售二部提成奖励分别应于2018年2季度发放815281.55元(2018年12月7日发放税后640430.96元),于2019年2季度发放339700.65元,于2020年2季度发放203820.39元;2018年3季度一次性计提多年管理费项目提成应发但未发放198896.11元:2018年12月6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的《专户奖励审批签报》显示陈岩2018年3季度专户销售二部提成奖励应分别于2018年3季度发放298344.17元(已合并其他提成奖励于2018年12月24日发放税后487857.34元),于2019年3季度发放124310.07元,于2020年3季度发放74586.04元;2018年终奖应发但未发放1562085.64元:2019年3月4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的《专户奖励审批签报》显示陈岩2018年全年奖金分别于2018年发放1211946元(2019年4月8日分两笔发放税后205523.95元、631160元),于2019年发放976270元,于2020年发放585815.64元(计算方式为:1088164*50.51%+36184);2018年调账项目(即2018年11个产品项目收入调账计入2019年)应发未发的激励奖金658597元:2019年5月30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确认陈岩2018年调账项目的奖励金合计1646493元,应分别于2019年发放987896元(于2019年6月6日发放税后697009.09元),于2020年发放658597元;2019年2季度至4季度奖金及年终奖应发未发放7001204.7元【计算方式:(52156123.18*30%-1785810)*50.51%】:根据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的《2019年考核数据提取》以及《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2019年专户业务二部产品的管理费收入63696557.79元,扣减相应的居间服务费、财务顾问费、客户维护费,2019年专户业务二部合计贡献净收入52156123.18元。2019年5月30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确认郑舒及陈岩二人应合计发放2019年1季度奖金1785810元(陈岩175878元+郑舒1609932元,2019年6月5日发放陈岩税后122525.06元);2020年1季度奖金应发未发放106153.33元:2020年2月4日、3月2日、4月1日,新华基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专户管理二部1至3月管理费收入,当月归属于陈岩承揽产品的管理费收入分别为248023.87元、224147.87元、344392.36元,专户承揽奖提成比例调整为13%,陈岩2020年1季度奖金应发放106153.33元(816564.1*13%)。另外,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员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损失与陈岩无关。为证明其主张,陈岩提交了《关于降职降薪问题的沟通》邮件(显示发送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邮件内容:“……本人陈岩于2020年3月5日星期四上午9点51分接到公司督察长齐总微信语音,通知我公司拟要暂停发放绩效工资,并降低一级职级和一级工资,理由是本人销售产品存在或有风险。同年3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点12分,接到专户管理一部总监晏益民电话,通知我公司拟要暂停发故绩效工资,并降低一级职级和一级工资,理由是本人销售的产品存在或有风险。本人在接到以上通知后当即产生异议,表示不同意以上处理方案,理由如下:一、本人担任公司专户产品销售人员多年来,其工作主要职责为完成公司专户产品销售规模和完成公司专户产品的销售收入。公司从未有过关于销售人员负责产品运营交易清算等岗位职责,更没有过销售人员要承担风险控制的职能。本人开展销售业务均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既定风控审批流程进行申报,并在公司既定风控流程审批通过后实施产品销售。从未出现不合乎法规及公司规定的产品申报,也从未销售过未经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专户产品。二、对于2019年包商事件后,公司部分债券类专户产品产生了回购违约情况,事件之后,作为销售人员积极主动处置债券回购违约产品……三、本人自加入新华基金6年多以来,按照法规和公司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销售业绩突出……”)、专户业务二部薪酬调整签报(显示呈报日期2020年4月2日,签报内容为“根据《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的批示:1、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岩,薪酬由54000元(销售九级1档)调整至50500元(销售九级0档)。2、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郑舒,薪酬由28700元(销售六级4档)调整至26800元(销售六级3档)。此次调薪生效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妥否,请领导审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审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该制度约定专户业务非投资人员的奖金分为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及年终奖,并约定每种奖金的具体核算方法。另外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监管要求,专户业务的奖金(含投资、承揽、承做等一切与专户业务直接相关的奖励)应递延三年发放,递延支付的金额为奖金总额的40%。1、专户业务的业绩报酬和管理费收入到账后按季度核算并发放奖金,发放金额为应发奖金总额的60%,剩余40%做为风险准备金分两年发放。其中,25%为个人风险准备金,满一年后发放;15%留存为部门风险准备金,满两年后发放;2、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总办纪字(2019)17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该会议审议了2019年度专户业务考核激励工作相关事项,其中承揽奖励的管理费净收入提成比例调整为13%,会议决议为“同意上述对2019年度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的相关调整……本决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2019年1月1日后的计提收入……”,陈岩进行了签字确认)、《专户奖励审批签报》、专户业务数据提取申请及附件(显示陈岩奖金分配情况)、银行明细(显示已经发放工资情况)、要素及风险提示表(显示了各产品的具体情况,项目承揽人为陈岩)、仲裁阶段的答辩状(载有“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岩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专户产品合同首页及新华基金舜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声明与承诺”部分显示“管理人依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管理,因此造成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通过任何形式对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相应的权益……”)、产品的专项合规意见书(显示均有合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有新华基金公司的公章)、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与北京泰合万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聘任合同及签报文件予以佐证。
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陈岩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陈岩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陈岩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其公司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损失,其公司需要承担。陈岩负责的东旭产品、郑舒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杆,其公司曾开过会对陈岩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陈岩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新华基金公司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岩作为公司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其公司多次要求专户部降低产品杠杆率,但最终东旭债券的30支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其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岩降一档工资的处理。2020年因为疫情,自春节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全员未到岗上班,未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另外,其公司不发放奖金是根据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而非陈岩的失职行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只要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无论风险事件是否因陈岩个人过错导致,均不予发放奖金。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损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公司一旦出现重大风险,损失将无法量化,公司执行上述制度系合法形式经营决策权。2019年1月陈岩团队负责的东旭、永仁债券项目就已经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陈岩按照《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主张奖金,亦应按上述制度规定不予发放奖金。陈岩和郑舒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2020年5月6日其公司发出全面复工通知,陈岩在未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不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连续旷工18天,其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与陈岩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提交了专户业务部总监的岗位说明书(列明岗位职责包括:负责专户客户及销售渠道的开拓、公关维护与服务工作。审核各类合同并反馈意见,防控风险发生……;负责程度均为全部负责)、《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道监控防线:由相关业务部门总监负责,根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2019版V2版本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第十条规定“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十一条规定“重大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万人民币(含)以上……定义为重大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V4.0版本批准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范围和比例必须遵守《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公司风控制度的规定……”)、《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2020版V2批准日期为2020年2月13日,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等内容)、OA系统中公示的相关制度及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截图、OA系统上公示的制度截图(显示公司制度公示情况)、2019年1月25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陈岩是参与人,会议决定务必降低单券杠杆率,切实履行公司的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防范风险。专户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稳妥推进专户产品降杠杆工作;待与委托人沟通后再报公司风控委决策在投资交易系统中增设相关风控参数)、2019年2月27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任务内容为“根据公司要求,单券加杠杆产品需要抓紧处置,降低风险。公司将于4月1日起对杠杆高的专户产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请你部在继续做好与投资东旭债券的产品委托人沟通的同时,布置项目承揽人抓紧与单券加杠杆产品的委托人联系沟通,达成解决方案,并于下周(3月15日)前取得客户的盖章回执。附件中的‘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主要是已经出现过交易风险的产品、投顾有问题产品……”,另显示陈岩于2019年3月8日审批同意。附件中列明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情况)、2019年3月1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陈岩、郑舒是参与人,会议议题为“专户业务的合规展业及风险防范”,会议内容显示“一、监察稽核部通报了公司专户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不合规产品规模压缩效果差……二是产品投资杠杆率高,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隐患。针对以上两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合规风控要求:……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加快补充协议签署工作,务必降低不合规产品规模,主动选择合规投顾为专户产品投资服务;二是继续抓紧降低专户产品投资杠杆比例,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表达我司控制风险的决心……二、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具体措施。1、明确责任。项目承揽人、投资经理、专户管理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切实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2019年5月29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向专户管理部提出的任务为抓紧降低专户产品的债券投资集中度,在按月向我部报送单券杠杆率超100%的专户产品表格基础上,对于附件所列需要特别关注的产品……按周向我部报送杠杆率降低情况……)、2019年6月6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及附件(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专户运营部,任务内容为“自2018年11月份起,公司已经明确降低……专户产品的杠杆率……并于2019年1月、3月、5月召开多次专题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针对附件中截至5月底的债券集中度高的产品列表……积极采取追加资金、卖券、转走等方式,务必于六月底前完成降杠杆任务,使所有产品满足公司风控要求”,流程中显示陈岩的处理意见为“已收到”。附件为产品列表)、两份《关于产品违约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致北京阿里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坤合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2019年11月27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2019年11月29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今日,我工商已协助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资料及同意函,申请将合计8513247张回购质押券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要素及风险提示表(风险提示处显示为无)、2020年3月31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审议通过了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显示“第一、关于发生重大风险产品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事件一: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导致公司面临12.09亿元(不含利息)的或有负债。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陈岩是该系列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事件二: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郑舒分别是上述两只的承揽人,作为推动问题解决的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刘卫平、陈岩作为部门负责人在专户问题处理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存在管理工作失职……事件三: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海航债券的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悦享1号2.81亿,专享1号2.46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有效解决。专户业务二部郑舒……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二)问责建议:以上专户事件导致公司面临极大的监管压力,债权类专户业务已停止开展……相关责任人为姜海峰、郑舒、陈岩……参照《员工业务差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责任人姜海峰、郑舒、陈岩、刘卫平降一档工资的处罚,自本报告通过之月暂停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待全部风险产品处置完毕且未出现新增风险事件之后再根据公司损失情况酌情发放……(三)问责依据:1、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十条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三、关于专户产品风险管理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风险管理部在专户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以问题:1、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设置相关风险参数,且无豁免设置的审批流程;2、部分单一资管计划持有同一发行主体债券的集中度过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未能及时控制此类产品风险;3、参与公司专户业务的深度不够,例如对担保交收模式的风险了解不充分,未能充分揭示风险,对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方面考虑不足。(二)问责建议……建议给予责任人张浩、齐岩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多份《关于及时归还托管专户项目场内交易违约透支利息的函》(均显示“因你司管理的30个资产管理计划场内交易违约导致我行场内结算交易资金被动透支,根据双方商定透支利息计提方法……”,及在工商银行透支利息的情况及明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审议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会议决议书》及《关于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讨论稿》(显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1日,会议内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工作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后台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表决情况:进行讨论和民主表决,共17人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同意本次议题。有17人在职工代表处签名)予以佐证。
陈岩主张其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口头与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提出离职,当日提起了仲裁申请,且于2020年5月15日也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陈岩此前从未正式提出离职,2020年5月22日,其公司以陈岩旷工为由向陈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2020年6月2日向陈岩正式邮寄了解除通知。
陈岩以要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季度奖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新华基金公司支付陈岩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基本工资13580元及绩效工资19470元;2、驳回陈岩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陈岩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陈岩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于当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于当日申请仲裁。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认可其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陈岩的仲裁申请书,再结合陈岩于2020年那3月13日提交的《关于降职降薪问题的沟通》邮件及2020年5月15日陈岩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邮件,本院对陈岩所持其于2020年4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工资差额和绩效工资一节,新华基金公司提交《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显示了陈岩的责任认定及问责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亦定义了“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由此可知,即使陈岩存在新华基金公司所主张的没有与客户沟通降杠杆的问题,新华基金公司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陈岩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达到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的程度。另外,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陈岩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陈岩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故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新华基金公司对陈岩的过错认定不予认可,新华基金公司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双方均认可陈岩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是固定发放的,虽然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因疫情原因导致其公司没有业绩,因此未发放陈岩的绩效工资,但新华基金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陈岩月度绩效工资与其公司业绩相关,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新华基金公司应补足陈岩的月度绩效工资。鉴于新华基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陈岩工资的情况,陈岩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其行使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新华基金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新华基金公司在2020年5月22日以陈岩旷工为由再向陈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结合新华基金公司已经向陈岩发放工资的情况,新华基金公司向陈岩支付的2020年4月的工资已经超过其实际应得工资(包含月度绩效工资),故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再支付陈岩2020年4月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经本院核算,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陈岩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陈岩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结合陈岩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经核算,陈岩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奖金、提成一节,《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本案中陈岩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陈岩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因此,陈岩在此情况下主张奖金、提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具离职证明及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一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岩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
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
三、驳回陈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