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形式重于实质:虚伪的慷慨

文件规定国务院于2020年中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着眼于为中小企业减轻应收账款负担,减少中小企业被强势甲方薅羊毛的现象,应该说是一项好政策。特别是其中第十五条显得尤为亮眼: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是甲方,它们经常仗着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各种复杂繁琐甚至蛋疼的流程为挡箭牌,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案例可以说俯拾皆是。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不做大机构的生意吧,总觉得可惜,毕竟和大机构合作本身经常被视为一种实力的象征或者能力的证明,也有助于锻炼队伍积累经验;做吧,很可能未来几年也拿不到钱。总之,被拿捏得死死的。《条例》可谓平地一声惊雷,直接规定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相当于年化18%,比4倍LPR还高。看上去挺美。那么中小企业是否真的就能轻松得此实惠呢?

法院裁判

1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但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原告并未告知被告其属于中小企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提出的按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2JG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曾主动告知中铁建一公司其属于中小企业,故不能适用该条例中的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结合中铁建一公司的过错等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按照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原告青海YK公司主张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公司按大型企业标准以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之规定,原告未当庭提交其与被告公司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4根据该条例规定,为平等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订立时,中小企业应当履行主动告知其系中小企业的义务;如果中小企业没有主动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将不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约束。本案中,江苏XG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告知中建十九局其系中小企业,故对江苏XG公司关于按照该条例第十五条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标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付款利息。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审理口径高度一致,认为中小企业有向交易对手预先披露自己是中小企业的义务。如果没有事先披露,那么就不能享受年化18%的超额保护。确实,《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有明文规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应当主动告知”,这是《条例》附加给中小企业的一项义务。
但是,但是!
《条例》并没有说,如果事先没有声明中小企业身份,就不得享受年化18%的逾期利息。


一家机构是不是中小企业,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会因为有没有做事先声明而改变。
如果说《条例》的制定本意真的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利益,那么在实务中就不应当苛刻地要求中小企业适用年化18%逾期利息还必须以事先声明弱者标签为前提,而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准绳,两相对照一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仅仅因为没有事先声明中小企业身份就剥夺中小企业适用18%逾期利息的权利,与其说这是利益的衡平,不如说这是虚伪的慷慨。


再说了,假如一家本就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机构,在与其他机构合作时高调声称自己是中小企业,难道仅仅因为它的单方面声明,法院不经实质审查就直接认定它是中小企业了?

经检索司法案例数据库,从2020年9月施行至今,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中加以引用的案例并不多,大部分省市都只有个位数。诚然,一方面可能是《条例》施行时间尚不太长的缘故,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中小企业压根就不知道有这样一层特殊保护。
只是,这项本应无差别覆盖全体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大概在立法阶段就已经集体表达过反对意见了。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大机构们同意按照年化18%支付利息损失,但中小企业必须提前告知。
与虎谋皮,实属不易。

实务建议
吐槽归吐槽,如果暂时改变不了现实,那么还是得尝试着去适应先。几点小建议:

1首先对标一下自己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按照里头列举的标准套一套,看看自己公司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对象?

2完善合同文本。特别是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大机构合作的时候,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上:“本公司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如果甲方过于强势,合同根本不给修改机会的话,也可以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比如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告知对方自己公司属于中小企业。
说实话,这样的操作看上去不免有点傻。不过为了未来能在某些不怎么让人愉快的场合能够适用年化18%的逾期利息标准,忍一忍咯。

作者Farhigh,转自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