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有关企业境外投资&37号文登记

办理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发布时间2014年9月6日

【发改委】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11号令)-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适用对象

【商务部】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外管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审批机构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管局】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条件

【商务部】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以备案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发改委】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符合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

不予备案情形: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管局】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商务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备案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企业境外投资? 答: 在中国设立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都属于境外投资.所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前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
境外投资的审批分为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其中:

  •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问: 中国公司投资中国境外的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中国公司向境外投资, 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其中:

  • 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由地方商务部门及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报到登记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 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的,由商务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报到登记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 境外企业需在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后30天内,凭《报到登记表》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报到。
  • 以上程序完成后,还须向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锦上添花登记程序(俗称ODI),最终取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问: 境外投资备案批文的有效期? 答: 

  • 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汇出投资款,则证书永久有效;如两年内未汇出投资款,证书则失效,需要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 发改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有效期,到期后失效,无需办理注销手续。
  • 外管部门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永久有效。

问: 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后如何后期维护? 答: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后,需在三个主管备案报送相关信息。

  • 商务部门:境内投资主体需报送境外企业的月报和年报。月报:当月有投资资金汇出,次月10号前完成月报,没有就不做;年报:每年6月中旬开始。
  • 发改部门:项目完成之日起,境内投资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 外管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问: 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的行业、项目类型 答: 纳税人在在一个纳税年度,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则属于“税收居民”(tax resident)身份,另外,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在新加坡已连续工作三年,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居留少于183天。也属于“税收居民”,需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纳税,由于受雇于新加坡企业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须依法纳税。

  • 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酒庄等领域暂不予备案或核准;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暂不予备案或核准。
  •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不予备案或核准。

问: 境外投资备案对境外企业名称的要求? 答: 企业对其投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在最终目的地工商部门注册名称应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必须是国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齐全、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①.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②.属于核准情况的,不给予备案。

③.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④.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委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备案所需要的法律文件,等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否则备案会过期。

3、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经过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实践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是相互独立的,不需要完成一个审批再报送另外一个审批,可以分别同时报送。

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以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一、什么是境外投资备案(ODI)?

境外投资备案(ODI)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全称为中华人民境外投资备案。

通俗一点的讲,对外投资备案就是我们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时,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

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需要提醒的是,境外投资备案(ODI)仅针对设立的境外企业。换句话说,境内企业实行境外投资路径上设置的空壳公司,均不在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的范围之列。同时,境外企业开展的二次投资行为,也不在对外投资管理的范畴,不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为什么要做ODI备案?

随着目前境外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ODI备案的重要性也日渐显现出来。ODI备案不仅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更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便利和优势。

顺利备案后,企业能够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后续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

同时,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后,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帮助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

此外,新设立的蕞终目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境外的税收优惠,节约企业运营成本

需要做境外投资备案的情况有:

1、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2、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3、 个人、企业税务统筹

4、 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5、 离岸投资等。

三、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根据境外投资ODI备案实际办理经验,大部分企业需要满足以下4个申请条件,即可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蕞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蕞好低于70%。

四、申请流程

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

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其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

整个流程耗时将近2-3个月,办理成功后会得到两份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敏感行业,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

五、申请资料

1、境内部分文件准备包括:

主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注册文件;主申请公司股东层面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 ;审计报告,财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资金到位证明;个人完税凭证(如需要);其他(不同部门审批要求)。

2、境外部分文件准备:

对外投资交易结构图;境外公司注册文件,股东注册证书, M&A 等;项目公司介绍 (产业,经营范围,客户群,所持技术等等);其他投资人情况(如需要);签署的协议 (如需要)。

3、投资相关文件: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DD报告;收购项目情况介绍书。

汇总自互联网


2022境外投资备案(ODI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国内投资主体的相关问题

1.商务部门对哪些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事业单位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答:可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3.非企业法人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答: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因此不能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4.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答:不可以。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5.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答: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可以备案,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6.国内企业成立未满一年,可以境外投资备案吗?

答:可以。但需对相关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进行说明。

7.国内企业可以跨行业境外投资备案吗?

答:可以。若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8.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由哪一方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9.国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参股比例小于10%可以备案吗?

答:可以。

10.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11.中央企业参股地方企业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12.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需要备案。

二、关于境外最终目的地的相关问题

13.如何认定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地?

答: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14.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是金融企业可以备案吗?

答:不可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仅限投资境外的非金融企业。

15.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最终目的地处于境内的如何备案?

答: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最终目的地处于境内的,原则上为该对外投资路径上第一层级的境外企业办理备案。

16.国内企业并购拥有国外(绿卡)长期居住证的中国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最终目的地),可以备案吗?

答:不可以。

17.最终目的地为境外投资基金可以备案吗?

答:在境外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如无具体项目视同平台公司,不办理备案手续。如其有具体项目,可直接为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作为路径公司处理。

18.哪些情形的境外平台公司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答:四种情形可以办理备案。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2.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3.最终控制的资产在境内的境外投资,为其境外第一层级平台公司办理备案;4.为境外发债目的设立的平台公司。

19.在境外以发债为目的而设立的平台公司如何备案?

答:境内投资主体应事先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确认文件并提交,方可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经营范围需注明仅用于境外发债。

20.拟并购的境外公司名称有中国字样,可以备案吗?

答:不可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21.境外最终目的地是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办理备案吗?

答:可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2.国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层级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该对国内投资主体的境外第一层级公司报备,还是对特殊目的公司报备?

答: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报备。

23.国内公司高管依据外管37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A,国内其他投资者欲参与境外上市,获取A的相应股份,可否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不可以备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中方投资主体不能是境内自然人。

三、关于投资路径的相关问题

24.作为投资路径的境外平台公司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吗?

答:作为投资路径的境外平台公司不是最终目的地企业,不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25.如何认定是作为投资路径的境外平台公司?

答:作为投资路径的境外平台公司不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功能,其收入来自子公司的分红。

26.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境外投资路径吗?

答:不可以。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的作为路径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应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功能。若要将已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路径,必须办理终止备案方可。

27.对于已备案并利用境外企业作为投资路径开展投资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利用境外企业作为路径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旧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四、境外投资分类管理的相关问题

28.哪些类别属于国家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开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9.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国内投资主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文件要求,直接报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

30.境外投资房地产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答:“房地产”的限制范围: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写字楼商铺等)以及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在境外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在境外投资商务会所、酒庄等。不包括:在境外投资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服务;在境外投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或建筑开发,如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在境外以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为目的,拟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的。

31.境外投资酒店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答:“酒店”的限制范围:投资境外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不包括:在境外投资不持有酒店资产的酒店管理业;在境外投资不包含住宿的餐饮业等。

32.境外投资影城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答:“影城”的限制范围:投资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等。

33.境外投资娱乐业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答:“娱乐业”的限制范围:投资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游乐园、主体公园;投资境外彩票公司等。不包括在境外投资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开发及运营;在境外投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及发行等。

34.境外投资体育俱乐部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答:“体育俱乐部”的限制范围: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35.境外投资建筑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哪些条件?

答:在境外以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为目的,拟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的,投资比例通常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15%。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应事先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和立项批复,并提交中标文件或与外方业主签署的合作文件作为证明。

五、相关范畴界定

36.如何界定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答:以是否需要获得东道国(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牌照为标准。

37.企业境外投资的可转债属于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范畴吗?

答:有对应股权权益的可转债可以办理备案。

38.如何认定境外再投资?

答:境外再投资系指经境外投资备案的最终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的再投资行为;再投资是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39.境内公司通过新设境外公司A在海外设立二级公司B,B属于境外再投资吗?

答:不属于。此案B是最终目的地公司,应该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申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A为投资路径。

40.境外最终目的地公司将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投回境内,属于境外投资管理范畴的再投资吗?

答:不属于。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也无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1.境外投资路径公司用投资分红的资金在境外再投资一个企业,属于境外投资管理范畴的再投资吗?

答:不属于。按新设办理备案。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时,把资金填在中方投资构成的境外自有资金。

42.哪些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有相关资质?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3.已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能补办境外投资备案吗?

答:可以补办。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新设办理。

44.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是在发出要约时备案,还是要约成立后备案?

答:要约成立后办理备案。


红筹系列 | 37号文十问

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而言,创始人外汇登记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创始人外汇登记所遵循的主要规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正因如此,业界也习惯性地将红筹架构创始人外汇登记称之为“37号文登记”。由于外汇事项违规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导致整个红筹架构无法顺利上市,因此业界对于37号文可谓奉之如圭臬。考虑到37号文登记在红筹架构搭建中的重要性,继《红筹系列 | 红筹架构概要》之后,笔者拟以此文简要整理37号文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以与业者探讨。 

问题一: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融资开放和监管程度?

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国目前在外汇资本项目领域实行审批制。境内企业的跨境资本流动,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由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银行)进行多重审核。而对于境内个人[1],虽然法规层面无明文禁止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融资[2],但由于缺乏明确法规系统性地允许和规范境内个人的跨境资本流动,实践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可为”。迄今为止,仅有少数几种境内个人跨境资本流动形式“有路可循”,例如: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于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实操层面仍有一定不确定性)、移民等涉及的个人财产转移等。对于境内个人单纯的境外直接投融资行为(例如,境内个人作为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且不涉及返程投资),跨境资本流动仍存在政策障碍。

问题二:37号文规范何种形式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融资行为?

37号文从规则层面打通了两种类型的境内个人跨境资本流动:①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和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

就第①种类型的投资形式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需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内个人须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以下述红筹架构为例[3],根据前述定义,创始人于境外直接设立的BVI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融资主体、香港子公司均构成“特殊目的公司”。 

由于目前37号文仅要求就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因此为避免因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而导致需要频繁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我们通常建议创始人在境外融资主体之上再搭建一层持股平台(例如在BVI设立公司),并由其全资持股,作为需要办理登记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

(2) 需进行返程投资:37号文项下,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就第②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目前以该名义办理登记实操层面仍存在一定障碍,鲜有办理成功的案例。但部分项目中,存在员工通过类似上述①的方式办理37号文的操作方式。

问题三: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2) 特定境外个人[4]——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永久居留权利。

需注意的是,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并不适用37号文登记。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机构需要根据境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ODI”)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手续,因此实际上并无针对境内机构的37号文登记[5]

问题四:如何理解以境内外权益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虽然37号文允许申请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但结合过往项目操作,申请人通常应以其持有的一家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境内权益”办理37号文登记。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特别是境外资产和权益),尚无针对如何证明申请人合法持有该等资产或权益的规则或实操惯例(亦可能会牵涉个人完税问题)。笔者亦鲜少见到以境外权益或资产办理完成37号文登记的情况。

问题五:首次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此外,在实践中,往往还需提交如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此文件原为37号文之前的外汇规定之要求。虽然37号文已相应替换为要求提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但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  

问题六: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外管局已授权银行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但37号文补登记仍需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如选择以境内资产或权益申请办理该登记,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如涉及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如选择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由于目前多数项目仍以创始人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办理37号文登记,因此在境内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的情况较为多见。

问题七:如何嵌套安排37号文登记与首次境外融资时点?

37号文规定必须在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完37号文登记。结合上述提及的首次登记所需材料以及部分实操案例,由于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境外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权益所属企业和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文件,因此最早可启动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点一般在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即上图中创始人设立的BVI公司)设立后

在设立返程投资企业(即WFOE)时,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37号文登记之“业务登记凭证”或在办理WFOE开户时核查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因此,建议提前与办理银行确认37号文登记最晚是否需在WFOE设立或开户前办理完毕、以及其他有关办理要求。

实践中,结合材料准备情况及办理银行的内部要求,就37号文登记本身而言,一般需要2-4周的时间

问题八:何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

37号文仅要求就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因此如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需要到原登记银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除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外,在红筹架构中的其他下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例如境外融资主体)发生相关事项变动的,一般无需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

问题九:办理登记时需注意什么?

(1)境内权益持有时间需早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持有时间:对于拟通过新设境内企业并以该境内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登记的申请人,其持有境内企业权益(或其作为新设境内企业股东)之日应早于其持有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之日。笔者理解,37号文所办理的登记系针对申请人为某一具体境内项目而进行境外投融资,若在筹划境外融资(如设立各层特殊目的公司)前境内并无实际的投融资项目,有违37号文的本意。对于既有境内企业筹划外翻设立红筹架构的情况,无需特别关注,但对于首次搭建境内外架构或涉及境内架构重组的,仍需关注该项时间要求。

(2)境内企业权益的“穿透原则”:实操中,境内个人以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登记具有一定可操作性。间接持有境内企业的层级、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或合伙企业权益)等因素可能会对是否可办理登记产生影响,建议根据项目情况提前咨询办理银行为宜。

问题十:未依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变更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从法规层面而言,如境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此外,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还可能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

此外,由于现实中补登记办理仍然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需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其尚有无法被纠正的可能);如相关瑕疵无法解决,中介机构在出具合规意见上亦将存在难度。因此,不难看出,在红筹架构设立阶段即针对此问题进行评估与落实,对企业及创始人是为可取的方式。

#结语

以37号文登记为代表的外汇合规问题,不仅是红筹架构企业所必须考虑与筹划的要点,也是未来资本运作中投资人和境内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注] 

[1]除本文另有明确定义外,本文中所称“境内个人”系指37号文项下之“境内居民个人”;“境内企业”系指37号文项下之“境内机构”,具体含义可参见本文问题三。“境内居民”系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内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 本图仅用于展现红筹架构中的特殊目的公司。红筹架构具体以何种方式控制境内资产(股权控制模式还是协议控制模式),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的因素。

[4] 根据37号文附件一,适用37号文的境外个人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也即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且具有如下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士:(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5] 根据37号文第三条,境内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转自中伦律师事务所,作者:邱建 胡青


5分钟解释37号文

37号文为什么重要?

了解过境外投资相关法规的国内投资人应该都听说过37号文,因为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自然人唯一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除此之外,完成37号文相关要求的中国人,还能保证境外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境外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实质上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这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

接下来解释这句话涉及的关键词。

境内居民: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享有海外股权激励政策的员工,只要是境内居民身份,都在37号文的覆盖范围内。

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公司。

什么时候须进行37号文登记?

按照法律要求,对特殊目的公司注资前须完成37号文登记,已注资的公司可申请补登记,但可能要缴纳违规费用、出具解释说明函件、依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注资”并不只意味着向海外公司注入资金,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作为WOFE(全外资控股的境内公司)也被视作“注资”。

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操作步骤如下:

1.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规划公司架构;

2.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 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作为WFOE公司;

4. 签署VIE相关所有协议;

5. 境外投资人向SPV注入资本;

6. 如果后续SPV的股东出现变化,须完成变更37号文登记。

我们可以记住一条简单的规则:完成37号文登记之前,只能先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它涉外操作均不合规。

每一位境内股东都要设立一家SPV吗?

境内居民只须为其控制或设立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完成37号文登记。而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第二层公司的股权如出现变化,境内居民无须做变更登记。

如下图所示:

由于SPV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都要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一般会建议每位创始人都设立一家SPV公司,以避免其它创始人持股出现变化时,重复37号文的繁琐程序。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2021-08-26
  • (二)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2021-08-26
  • (三)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2021-08-26
  • (四)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021-08-26
  • (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2021-08-26
  • (六)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2021-08-26
  • (七)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2021-08-26
  • (八)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2021-08-26
  • (九)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2021-08-26
  • (十)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11号令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2021-08-26
  • (十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是。2021-08-26
  • (十二)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11号令执行。2021-08-26
  • (十三)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十四)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十五)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十六)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11号令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括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十七)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十八)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2021-08-26
  • (十九)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一)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二)境内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项目业主B签署了工程承包项目协议。B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B的还款义务向C银行提供了担保,B将矿山项目抵押给A作为反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上述情形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三)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四)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2021-08-26
  • (二十六)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2021-08-26
  • (二十七)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保险企业不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2021-08-26
  • (二十八)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不需要补办。2021-08-26
  • (二十九)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2021-08-26
  • (三十)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2021-08-26
  • (三十一)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根据11号令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2021-08-26
  • (三十二)甲省(市)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适用范围可能包含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形。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2021-08-26
  • (三十三)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2021-08-26
  • (三十四)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2021-08-26
  • (三十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2021-08-26
  • (三十六)《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2021-08-26
  • (三十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2021-08-26
  • (三十八)《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海外仓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2021-08-26
  • (三十九)《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2021-08-26
  • (四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2021-08-26
  • (四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2021-08-26
  • (四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2021-08-26
  • (四十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021-08-26
  • (四十四)境内企业以境外发行债券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发行债券进行境外融资,则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一活动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021-08-26
  • (四十五)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境内企业A收购B,该等行为是否属于收购在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如果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不从事基金投资等相关活动,则境内企业A收购B不属于投资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2021-08-26
  • (四十六)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是否属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不属于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2021-08-26
  • (四十七)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2021-08-26
  • (四十八)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2021-08-26
  • (四十九)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2021-08-26
  • (五十)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A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A应当在为a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2021-08-26
  • (五十一)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2021-08-26
  • (五十二)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2021-08-26
  • (五十三)境内企业A的控股股东为国家部委所属高校,A开展境外投资是否参照中央管理企业办理境外有关手续?高校控股企业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11号令中关于地方企业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有关手续。2021-08-26
  • (五十四)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2021-08-26
  • (五十五)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2021-08-26
  • (五十六)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需要。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2021-08-26
  • (五十七)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2021-08-26
  • (五十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核准?第(四)(五)项不属于境外投资核准管理范围。
    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2021-08-26
  • (五十九)投资主体拟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2021-08-26
  • (六十)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2021-08-26
  • (六十一)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没有。2021-08-26
  • (六十二)境内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与办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没有。2021-08-26
  • (六十三)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理解?“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2021-08-26
  • (六十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2021-08-26
  • (六十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2021-08-26
  • (六十六)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2021-08-26
  • (六十七)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上述情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2021-08-26
  • (六十八)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2021-08-26
  • (六十九)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2021-08-26
  • (七十)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履行变更手续。2021-08-26
  • (七十一)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2021-08-26
  • (七十二)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如未完成全部投资,而投资额变化达到需进行变更的标准,应履行变更手续;如已完成全部投资,需要追加投资额,则履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2021-08-26
  • (七十三)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按照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2021-08-26
  • (七十四)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多久?近年来,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延期,单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2021-08-26
  • (七十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2021-08-26
  • (七十六)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文本?如何填报?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询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2021-08-26
  • (七十七)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2021-08-26
  • (七十八)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应如何计算?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2021-08-26
  • (七十九)境内企业以境内股权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不涉及现金交易,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按照公允价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换算)和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中方投资额。2021-08-26
  • (八十)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交易协议的金额为1美元。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为1美元还是境外资产C的实际价值?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在申请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况和境外资产C实际内容。2021-08-26
  • (八十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填写“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应如何填写?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2021-08-26
  • (八十二)企业在“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中填写“无违法违纪记录”,备案机关如何核实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根据11号令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果投资主体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可按照11号令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备案机关核实信用情况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2021-08-26
  • (八十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2021-08-26
  • (八十四)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2021-08-26
  • (八十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2021-08-26
  • (八十六)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暂不要求企业必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2021-08-26
  • (八十七)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请问,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可以。采购合同属于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2021-08-26
  • (八十八)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企业可查阅11号令和配套格式文本。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2021-08-26
  • (八十九)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2021-08-26
  • (九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境内企业在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第十五项“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时,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我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领域参见国办发〔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2021-08-26
  • (九十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示例图可参考?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披露方式和示例图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2021-08-26
  • (九十二)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2021-08-26
  • (九十三)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2021-08-26
  • (九十四)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2021-08-26
  • (九十五)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2021-08-26
  • (九十六)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6):
    (一)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二)附具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拟变更投资地点: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拟变更中方投资额: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2021-08-26
  • (九十七)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8):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②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③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2021-08-26
  • (九十八)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2021-08-26
  • (九十九)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2021-08-26
  • (一百)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2021-08-26
  • (一百零一)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2021-08-26
  • (一百零二)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2021-08-26
  • (一百零三)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根据11号令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2021-08-26
  • (一百零四)投资主体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2021-08-26
  • (一百零五)中央管理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中央管理企业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企业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企业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2021-08-26
  • (一百零六)地方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地方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含)的项目将由系统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将由系统分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北京、上海等已建立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上述地区的地方企业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2021-08-26
  • (一百零七)投资主体拟申请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开始申报。2021-08-26
  • (一百零八)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资主体只需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2021-08-26
  • (一百零九)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核准、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主体注册登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系统(也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应事项办理通道进入)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将纸质材料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2021-08-26
  • (一百一十)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2021-08-26
  • (一百一十一)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主管部门的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办理不适用该系统,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主管部门。2021-08-26
  • (一百一十二)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2021-08-26
  • (一百一十三)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用户注册的审核机关是哪里?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管理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外资相关处室审核。2021-08-26
  • (一百一十四)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账号?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账号。2021-08-26
  • (一百一十五)投资主体有其他境外投资相关问题的,应向哪里咨询?中央管理企业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咨询,联系电话010-68505050。地方企业可按照属地原则咨询注册地发展改革委。2021-08-26
  • 转自https://services.ndrc.gov.cn/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mobile/answerconsult/interactiveinfo.jsp?idseq=&itemcode=01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