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做为甲方因为项目合同纠纷与施工方打官司,经法院判决我方赔偿100万元给施工方,其中工程款80万元,利息20万元。请问,支付利息20万元对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如需缴纳,开票内容及税率怎么规定的?
答: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可以并入原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照原业务适用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daab1f96cb5427ca881ea2f1be24d37
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是否需要纳税和开发票
问题的提出:虽然我国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计税科目,但对损害赔偿金、合同违约金是否应该纳税未做明确规定,常有当事人咨询赔偿金、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问题,造成“胜诉却不止纷”的现象。本文就违约金、赔偿金的纳税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为企业篇与个人篇。
企业篇
一、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只针对合同关系,不包括侵权关系。是否征税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销售和服务)以及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向购买方收取)来进行判断。
1. 销售方收到违约金或赔偿金
(1)合同未履行: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收到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购买方收到违约金或赔偿金
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缴纳增值税。
3.因他人侵权行为取得的赔偿金
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所得税的征税原则是“仅列举不缴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国家赔偿款,《国家赔偿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保险赔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故,除国家赔偿款与保险赔付外,企业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均应缴纳所得税。
收款人 | 合同是否履行 | 发票 | 增值税 | 所得税 | 典型情况 |
销售方 | 未履行 | × | × | √ | 预付款 |
已履行 | √ | √ | √ | 迟延付款 | |
购买方 | 未履行 | × | × | √ | 不发货 |
已履行 | × | × | √ | 质量问题 | |
被害人 | × | × | √ | 侵害知识产权、物权 |
案例分析:
情形一、A公司向B公司出售货物,B公司未支付预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采购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解析: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A公司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A公司向B公司出售货物,B公司未如约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万元。
解析:双方发生应税行为(销售),应当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违约金计入合同价款。即,开具二张发票:第一张是货款10万元(税率13%),第二张是违约金1万元(税率同为13%)。
情形三、A公司向B公司出售货物,A公司未如期发货,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采购合同,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解析: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销售),B公司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四、A公司向B公司出售货物,A公司货物质量不合格,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采购合同,A公司向B公司返还货款10万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解析:双方虽然存在应税行为(销售),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是价外费用,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故B公司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情形五、A公司销售侵害B公司专利权的产品,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B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解析:B公司取得的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金,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篇
笔者通过统计将个人纳税问题概况为一下4类:1.劳动关系;2.侵权损害赔偿;3.违约赔偿;4.国家损害赔偿和政府补偿
一、劳动关系类
1.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1条: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征税问题,各地标准不一,存在不同的征税模式,陕西省按照第三种模式计征个税。
(1)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计征个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曾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3)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笔者于2023年2月1日拨打12366电话咨询,得到陕西省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的回复。
4.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5.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3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侵权损害赔偿类
1.人身损害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的,不属于财产性所得,受害人并无利用身体或精神痛苦换取财富的主观意图,故不应征税。
2.因专利权侵权取得的经济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三、违约赔偿类
1.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国家损害赔偿和政府补偿
1.国家赔偿款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征迁补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青苗补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自康达律师事务所,https://www.kangdalawyers.com/newsdetail_2488.html
判决给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应否开具发票?
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违约金、利息,需要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营业务”在涉增值税发票场合,特指“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活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第一款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卖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取款项时,应当为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卖方于价款之外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应当按价外费用计入发票金额(“销售额”)。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违约金和利息都可以计入价外费用。计入价外费用的前提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单纯接受赔偿收取的违约金和利息收入便不属于经营所得,不符合发票开具条件,收款方无需为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延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合同金额100万元,乙公司收货后未按期付款。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延期付款利息损失5万元 。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实际发生了销售行为,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在销售货物基础上额外向乙公司收取的费用,应按价外费用处理。就该等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甲公司需要为乙公司开具发票。
案例二:迟延交货违约金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合同金额100万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迟延交货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依据判决取得违约金时,自身并未发生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行为,该等收入的性质为接受赔偿而非经营所得,不属于营业收入,因此无需为甲公司开具发票。
案例三:解除合同违约金
案例一和案例二情形中,如守约方基于根本违约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获得法院支持,此时,因合同已经解除,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行为并未也不会实际发生,守约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性质同样属于接受赔偿所得,守约方收取该等款项无需开具发票。
败诉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无需开具发票
生效判决确认胜诉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该部分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交至法院,再由法院退还给胜诉方;如胜诉方同意,也可由败诉方直接付给胜诉方。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诉法解释》
实践中,诉讼费由法院退还的,胜诉方只需出具收据。诉讼费由败诉方直接付给胜诉方的,因该部分收入与销售行为无关,不属于经营活动所得的营业收入,胜诉方同样无需为败诉方开具发票。
类似的是,生效判决确认由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已经支出律师费的,胜诉方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接受赔偿所得,因未发生销售行为,同样无需开具发票。
判决书和收据不可代替发票,但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付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在收款方无需开具发票的场合,付款方能否以判决书和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使用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
2018年7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后,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结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但可依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具体而言:
如果判决书确认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付款方原则上应当取得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作为例外,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且不具备代开发票条件时,付款方可以判决书、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如判决书确认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付款方可以判决书和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收款方无需开具发票,付款方也无需以发票入账,自然就不存在判决代替发票的问题。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转自:https://www.diglaws.com/blog/20190508/
违约金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违约金及延期付款利息对企业来说并不陌生,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难免会遇到因违约或延期付款而需要承担违约金或利息的情况,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在实践操作时往往可能只是将违约金或利息支付给交易相对方后这项业务即告完结,对于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或利息的发票开具问题却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在税法层面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留下了隐患。
话虽如此,何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金或利息应当开具发票,我国税法对此又有哪些专门的规定,诸如此类问题,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并不清楚。为了理清这些问题,本文将分别从每种不同情况着手,分析违约金及利息的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借鉴。
一、违约金的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
由于我国税法中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性质予以明确,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所提及,因此为界定违约金的性质,还需要借助于《民法典》的规定加以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由于违约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赔偿的由此给其他交易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从违约金这一性质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补偿的内容。
在实务操作层面,违约金可能来源于销售方违约或购买方违约两种不同情况:
(一) 销售方违约
实务中,对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根据导致违约金发生的原因不同,一般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 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
民商法领域更多地将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可作为一种单独的付款义务,而税法层面则直接将其认定为对销售价款的减少,也即销售折让。
税法层面的销售折让通常是指因售出商品的质量、规格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未予退货情况下的价格折让。
对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对于销售方而言,应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因行为本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也不存在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问题,包括: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对于购买方而言,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2. 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
因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不属于销售折让,购买方不存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既然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那么也自然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销售方而言,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扣除规定,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购买方而言,应按照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购买方违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对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购买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应当结合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分两种情况进行理解:
1. 合同已经履行
因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故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价外费用,此违约金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依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销售方而言,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购买方而言,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购买方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 合同尚未履行
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因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未提供,故纳税义务没有形成。由于并无实际的购销交易及应税劳务发生,因此并不构成价外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不涉及增值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开具发票的范围。
对于销售方而言,无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仅能出具收据。
对于购买方而言,也同样无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凭借销售方出具的收据即可作为入账依据。
二、延期付款利息的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将延期付款利息作为一项贷款服务,认为其业务本质为将应收账款“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利息,上述观点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实际理解层面分析都存在一定的误区。
(一) 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延迟付款利息不属于贷款服务,而是属于销售的价外费用,应选择与销售的货物相同的税收编码开票,按照与销售的货物相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二) 实际理解层面
延期付款利息系由于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迟延付款而产生,所以由此产生的利息应作为销售或提供劳务的价外费用,即在价格之外取得的附加收入,是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并不代表融资贷款行为的真实发生,亦不能作为一个单独融资贷款的事项。
综上,在延期付款利息项下支付的款项,是可以根据其他规则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以据此进行抵扣。
三、建 议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还是收取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均应关注由此产生的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尤其是对于收款方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造成偷税漏税之嫌,而对于支付方来说也应极力避免出现虽支付了违约金或利息,却因未取得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的尴尬局面。
对此,在磋商及拟定交易合同文本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考虑将违约金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发票开具问题单独设置条款予以约定,这对于交易双方权益的维护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转自http://www.grandall.com.cn/ghsd/info_17.aspx?itemid=11278
从6个案例看赔偿款/违约金等是否要开发票及如何开票
案例一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客户支付赔偿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22×5%=1.1),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需要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案例五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业务没有发生,由于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案例五
提供服务方支付赔偿款,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案例六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您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 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
转自https://www.zhandalaw.com/static/templates/newsflyanjiu/newsflyanjiu2017012201.html
法院执行案款,能不能开发票?法官答复来了
老王和老李这对“老冤家”最近又闹到了海淀法院——他们之间的案子不是已经了结了吗,怎么又有矛盾了?原来,案子有了后续,因为涉及强制执行,如今老王要求开发票。法院执行案款,能不能开发票?对此,法官做出了说明。
老王经营的公司最近经历了一场“发票风波”,这场风波还要从2015年说起……那年,老王餐饮公司和老李的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老李把老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老王的餐饮公司向老李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老王方面拒不执行判决,经老李申请,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从老王餐饮公司的账户划走了相应款项。
眼看公司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老王一肚子委屈:“履行期内,我明明积极联系对方主动给钱,但他们不能开发票,我们也没法付款。现在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他们还是不提供发票,这不是偷税漏税嘛,我要起诉他们开发票!”
老李也憋着火:“诉讼的时候,可没人要求我们开发票,现在又来起诉,这不是变相不还钱吗?再说,是被告方不履行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他们有过错在先,无权要求我们开发票。”
这事,到底谁说的对呢?
对此,法官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不少探讨。去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最新判决观点为此争论落下句点。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一方要求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属于影响其民事权益的事项,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最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这一行为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若“开具发票”发生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给付钱款,接收款项一方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双方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开具发票的合意,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法官介绍,实践中,当事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款后,多数会利用法院裁判文书和取得的法院执行收款专用票据做账处理。但是,若当事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法院需结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钱款强制划扣情况判决开具发票,且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税法规定,不能侵害税收行政管理权。
对于开发票问题,法院执行过程中又是怎样处理的?法官说,若裁判文书中载有开具发票内容的,执行部门会依法责令当事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解决。但如果裁判文书主文中没有载明开具发票履行内容的,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开具发票,法院一般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在其收到案款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开具发票,或告知被执行人通过税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另行起诉解决。
同时,法官也给出提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需要开具发票,应就开具发票的时间、条件等事宜进行约定并写入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可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中,可就开具发票问题一并作为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提出,在争议案件中一并作出处理,经法院调解结案的,也应主动要求将开具发票事宜载入调解文书,以免后续再次发生纠纷。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刚
通过法院判决支付的工程款后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案例简介一
问:某行政单位工程涉及经济纠纷,属于工程款,法院判决后通过法院将钱划走,由法院将钱付给对方。该行政单位已取得法院执行收款专用票据,是否还需要对方单位开具相应的发票?对于案件款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简介二
问:我单位请一个建筑公司给我们干活,因为结算纠纷,经法院判决,要求我们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请问这个违约金对方是不是有义务开票?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对方是否应开具发票的问题。
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那么是否可以以法院判决书替代发票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因此,法院判决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但法院判决书并不能替代发票,可能会导致对方偷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方是因提供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法院判决书是明确诉讼当事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书,但并不能证明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判决,付款方应将判决书、相应的付款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和发票一起作为凭证入账。
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政策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371号)
第一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第二条规定,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十九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代开申请人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地税机关缴纳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
那么支付的违约金亦如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的情况下,属于对方销售额的一部分,对方建筑公司应该按照主合同业务类型给你们开具发票。
延伸阅读
关于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此外,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之一,否则发生争议后将无权要求对方先开票而己方后付款,付款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开具发票的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处理。对方确实未开票的,除向税务机关进行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赔偿因未开票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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