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否是永久性的?许多民众都误认为一旦上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还不上钱就会一直被记录在案。限制高消费也是一样,只要判决书上写的欠款还不上,就会一直被限制高消费。为此一些夫妻避免相互拖累,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避免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影响孩子上学。实际上,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误解。而真正影响被执行人权益的是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期限是2年。被执行人有多个判决书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延长1至3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确实没有能力和财产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会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年。2年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自动解除。
有些人说了,为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过了2年,乘飞机、住高级宾馆、坐高铁仍然受到限制呢?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判决书上的还款义务,限制高消费没有消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没有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限制高消费就不会消除。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对生活影响不是很明显。但是,一旦被限制高消费,个人的工作生活会受到较大限制影响,甚至影响子女上学。
限制高消费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采取措施。有时候法院会依职权主动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不是目的,这些惩戒措施主要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于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和资金的被执行人,最高法规定是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实际上很多被执行人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法院已经通过各种手段查询不到其名下有存款和被执行的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制度能够促使一些被执行人、将隐匿的财产拿出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很多的失信被执行人并没有因为限制高消费而履行判决义务。因为许多“老赖”确实是没有任何财产的真的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没有实际意义,除了造成被执行人生活不便之外,还加重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

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解决执行难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上正在探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比如个人破产制度,让那些负债累累的个人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宣告破产免除债务。让个人破产者通过自己劳动在几年内修复个人信用,重新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
有人说,这样是不是对债权人太不公平了?话是这么说。但是,如果一个人负债几十万元,个人名下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欠款太多也无法正常劳动获取稳定工资收入,如果一直处于限制高消费状态,可能后半生都无法走出负债累累的局面,甚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形成新的社会问题,这样的人多了,就成了大的社会问题。此种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不能帮助债权人追回欠款。对于这样的负债人员进行破产宣告,免除其债务,让其通过劳动,经过一段时间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状态,也是社会和谐稳妥发展需要。
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也被限制了高消费是什么情况呢?
一些民营企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同时被限制高消费,说明董事长、总经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银行贷款,或者签订重大的合同时,银行或者合同相对方都会要求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签字以个人财产和信用做担保,一旦发生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等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书会同时判决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企业没有财产可执行,会被纳入执行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董事长,总经理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所以说,民营企业家不容易就在这,重大的合同需要企业家本人为合同担保。
一些人质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制度的科学性,很多创业者因为创业失败负债累累,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可能因此失去再次创业翻身机会,一辈子生活在困境中。这种质疑有一定道理,但是,投资有风险,创业是投资的一种形式,风险与回报相关,一旦创业成功收益巨大。人们常说高风险,高回报。创业人承担创业失败带来的债务无法偿还风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对于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有限作用和负面效应的不同观点,法院和政府层面已经注意到。个人破产制度在各个地方探索推进,一些地方的个人负债较多无法偿还,经过司法破产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或者偿还部分债务,认识的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的现实,宣告个人破产。让个人破产者通过一段时间修复个人信用,逐步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状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解决的是那些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这些人被称之为“老赖”。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律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会纳入。但是实践中,法院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较为复杂,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只要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限制高消费不会消除。
转自https://www.163.com/dy/article/HF03JJQ10551VE4Q.html
谈谈“终本”那些事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申请执行人不明白、不理解,
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
自己的债权被束之高阁,没希望了。
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
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
是因为很多当事人都没能真正理解 。
“终本”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何为“终本”?
小编此前在本公号里先后发布的“谈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那些事”“再谈执行不能那些事”已有详细提及。
还没弄明白的同志,
可回看公号文章发布历史记录,
认真详读上述两部“那些事”温习一下
今天,为了把“终本”问题说的更清楚、更透彻
小编在此跟大家再好好聊聊
“终本”那些事。
为增强直观了解,
请先看个 “终本”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黄某因拖欠刘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迟迟不还,被刘某诉至法院,经乐昌法院判决,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乐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黄某到法院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黄某向法院交纳2万元执行款后,外出下落不明,至此,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黄某。
1.网络查控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现场调查
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黄某住所查其去向及其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失信限高
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4.终本约谈
承办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某,将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向其详细告知,并向其说明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某财产线索,法院拟作出终本裁定。同时,向其解释终本不代表实际结案,如果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财产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也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申请执行人刘某打消了顾虑,理解法院 “终本”处理,法院遂对该案作出终本裁定。
5.恢复执行
2018年3月,法院按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依职权恢复执行,将被执行人黄某所欠涉案余款强制划扣至法院专户并转交刘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通过以上案例,相信大家已经对“终本”有了更深地了解,但有读者不禁要问,是不是什么案件都适用“终本”程序?法官会不会为了赶结案,就随随便便对案件进行“终本”结案呢?
就此两个问题,小编要在这详细说道了。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阶段,人民群众对执行到位,实现判决所确定的合法利益充满了期待,然而有数据表明: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终本”正是为解决这部分案件而生。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而言,“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同时,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有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说到底,“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老赖”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
“老赖”想“赖”?这辈子是没戏了!
转自https://www.sglccourts.gov.cn/lcqfyweb/web/content?gid=909&lmdm=1050
宁波一“老赖”嚣张不还钱 遭遇连环处罚终服软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些人,当他们面临司法执行时总会错误地认为,世界如此之大,只要自己一走了之,法院就找不到他,就拿他没辙。更有极少数“老赖”,以为自己特别有能力,采用暴力、威胁等各种手段强硬对抗司法判决,但无一例外,“老赖”们最终的结果都非常惨,或因失信而寸步难行,或因拒执被罚款从而遭受更大损失,甚至把自己送进牢房。
拒绝法院执行,究竟会付出什么惨重的代价?近日,余姚法院的法官根据“老赖”的各种花式拒执所要付出的代价,列出了一本细账,再次提醒“老赖”,切勿对抗和拒绝法院执行。
一、拒不报告财产(包括虚假报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下),同时处15日以下拘留,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报告的可能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财产而拒不履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同时处15日以下拘留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威胁、暴力方式阻碍法院执行=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同时处15日以下拘留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处置个人财产=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同时处15日以下拘留直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老赖”及他们的拒执行为,“法治”专版曾作过多次报道。在现实生活中,“老赖”层出不穷,新的故事不断产生,他们用“聪明”和“勇武”为这种代价作了最为生动的注释。
嚣张“老赖”遭遇连环处罚终服软
2019年夏天,我市一家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经过调查,终于获悉了外逃的被执行人韩某最新的手机号。于是,法官第一时间拨通了其电话,法官还没说完,韩某就连珠炮般扔过来一串狠话:
“要钱?一分没有,想抓人?来吧,我在广西,你们爱咋办就咋办吧!”说完,韩某就挂断了电话。
韩某是北方人,几年前到宁波务工。2017年夏天,他驾车行驶途中将行人汤先生撞成重伤。法院经审理,判决韩某赔偿汤先生经济损失共3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通过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等,汤先生获赔20余万元,尚有11万余元未赔偿到位。韩某拒绝支付,他先是将汤先生的手机拉黑,然后逃离宁波。
近一年时间过去,汤先生都无法联系上韩某,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过一番调查,终于查到了韩某的下落,出乎法官意外的是,逃避执行的韩某竟如此嚣张。
由于韩某远在广西,住所不确定,在韩某一时不能到案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首先查扣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但韩某存款数额很少,远不够执行金额,于是,法院采取第二个措施,依法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相信,这个强硬措施,一定会让韩某感到疼痛。
果然,趁着国庆假期,韩某想回北方老家省亲。当他手持身份证到火车站窗口买票时,却被告知其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不能购票。韩某转身去买飞机票,刚将身份证号码输入网络,立即跳出一行被限制购票的提示语。此时,韩某才有点着急。几乎是在同时,他还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正处于“只能进不能出”的状态。而最使韩某感到惊恐的是,他被一位懂法律的朋友告知,只要他进入浙江境内,就可能立即被司法拘留。
走投无路之下,韩某终于恢复了一点理智。他让在老家的妹妹,代其向法院全额汇去了没有结清的执行款。在确认法院已收到这笔钱后,韩某以为此事已经了结。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他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一份罚款决定书:由于韩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又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无奈之下,韩某不得不交了罚款。至此,韩某才长舒了一口气。平静下来后,他决定在年底前重回宁波。之前,他曾与一位老乡商量一起做水产生意,后来因为卷入诉讼而不得不放弃,现在,自己既然已解决了那起让他头疼的案件,他认为自己可以放开手脚干了。韩某做梦都不曾想到,当他因手头缺少现金,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后,立即被银行否决。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虽然他的贷款数额不大,但他之前因留下失信的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在该失信信息撤销前,银行不能向他发放贷款。快崩溃的韩某只得给法官打电话:“案子已执行完,罚款也交了,为何还要为难我?”法官告诉他,案子虽已结,法院也已将他的失信信息撤下,但银行对上过失信名单者是否发放贷款,有自己的考量和相关规定。在电话另一头,韩某哭丧着脸,只能发出一声长叹。
“老赖”哀叹年关难过
春节临近,又到了一年阖家团圆时,各级法院集中力量开展执行行动,对于“老赖”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难熬的“年关”。
元旦过后,余姚某企业负责人出差东北,办完事后他准备立即返回,并打电话给秘书为他购买机票。半小时后,秘书回复了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因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一笔欠款,他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限制出行,无法购买飞机票。眼见年关已近,家里有一大堆事等着处理,情急之下,他赶紧挂通了余姚法院执行局法官的电话,在作了一番自责后,又火速筹款履行了判决义务,这才解除了限制,踏上了回家路。
无独有偶,当地一个女子也与上面这个老总有类似的经历。近日,该女子准备从余姚北站坐高铁去温州办事,其刚在安检口拿出身份证准备验票,就触发了警报,接着,值勤民警将其拦下。“我犯了什么事,为什么拦我?”女子吓得差点哭出声。几分钟后,该女子就明白了自己受阻的原因:她未按照法院的判决义务履行8000元执行款,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此时,她才真正体会到抗拒执行带来的痛楚。该女子醒悟过来后,当场联系法院,立即把8000元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有附加成本: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后,会面临信用降级,名誉形象受损,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被警方控制,还可能因此影响子女就学、就业,因信用评级低导致在工作、生意等各方面的损失,因此产生沮丧郁闷情绪。具体到个案,甚至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王某被法院判决需偿还100多万元的债务,为躲避执法,他使出了“老赖”们最为常用的“跑路”手段。去年年底,思家心切的王某悄悄从外地溜回,同村的债权人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报告。
王某见执行人员上门,先是躲进了储藏室,后来干脆爬上屋顶上演了一出“飞檐走壁”,企图“金蝉脱壳”。但没想到,慌乱中一不留神脚下打滑,从近十米的高楼摔下,经抢救才脱离危险。
在一个法治社会,没有谁可以无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司法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抗拒法院执行,就像不顾后果爬上屋顶的危险行为,只能置自己于绝境,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奉劝所有的“老赖”,只有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法院执行,重构诚信形象,才是明智之举。
相关链接
2020年伊始,余姚法院开始春节前的执行工作,在十天时间里,共执结75起案件,执行到位金额3892万元,共有34名被执行人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转自http://jrb.ningbo.gov.cn/art/2020/1/20/art_1229023602_44880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