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 有限公司股权冻结与强制执行二三事

有限公司现状

随着经济形势下行,越来越多公司陷入现金流被动的状态,创始人为融资而进行的股权质押,因到期不能还款而引发纠纷被诉至法院,进而导致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屡见不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殊组织形式,因其资合性的特点,公司股权可作为一种被执行的财产,又因其具有人合性,在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务中可能发生多位债权人要求冻结某一股权,同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执行?我们通过如下假设分析如何应对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和执行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_

公司创始人A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有股东还包括B和C。因公司资金需求而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创始人A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局”)办理了股权登记质押。后来,贷款合同主债务到期公司违约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质押权实现条件已经成就。

同时,公司股东B(某投资基金)决定退出公司。于是,B与A协商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A来购买B持有的公司股权。但A并没有充裕的现金流,A到期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付款义务。B诉诸法院,将A持有公司的股权冻结。 

此外,A还有一些个人借款,其中债权人D因为A到期没有还款诉至法院请求A还钱,并取得胜诉判决。D拿着胜诉判决发现A除了其持有公司股权外,一无所有。 

除此之外,A还有另一个债权人E,尽管E的债权还没到期,但E听闻了A最近的窘境,心里十分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

NO.1股东B_

我要如何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1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股东B可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公司名和债务人所拥有的股权份额。法院在处理股权冻结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查询: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要求市监局予以协助。

2.  冻结:经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可以进行冻结。

3.  送达及公示: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所在市监局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市监局协助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一旦被冻结,在冻结期间市监局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股权的出质登记[1]。

NO.2银行_

我对A的股权有质押权,B冻结后,我是否有权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

第40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08条第2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已经质押的股权可以进行冻结,若对该质押股权进行拍卖的,质押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NO.3 债权人D_

B已经冻结了A的股权,我还能对A的股权进行重复冻结并先于B强制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因此,D想要强制执行A的股权,需先对其股权先进行冻结。冻结作为财产保全的方法之一,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即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目前法律规定不得对已冻结的股权重复冻结,那么法律是如何处理“多个债主上门”的情形的呢?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轮候冻结”的操作,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此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第5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3条细化了轮候冻结的具体操作,即市监局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冻结解除后,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综上,我们建议D可以申请对该股权进行轮候冻结,一旦B对A的股权冻结解除,即可优先轮候冻结该股权。需要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程序差异主要在于,法院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向公司登记市监局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而冻结上市公司股权时,则是向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果法院已对上述B所冻结的股权进行拍卖,而A确无其他财产可以清偿D之债务,则D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在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D并无办法优先B实现对A之股权的强制执行,即必须遵循“讨债轮流来”之原则。

NO.4 债权人E_

虽然我的债权还没到期,但如果拍卖了A的股权,我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另外,我还跟A签署了一份《质押合同》啊!有用吗?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和

5.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因E债权尚未到期,A具有履行期限利益,并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除非A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E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A的股权已经为银行办理了质押登记。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股权的重复质押,但在实务中,市监局对已出质的股权一般不予重复办理质押登记,多地目前已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了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如《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2]。因此,E主张其与A之间签署了有效的《质押合同》,不符合质权须经过市监局的出质登记才得以设立的条件,E对A的股权不享有质权。 但未经市监局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并非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因素,因此在没有《合同法》第52条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E与A之间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A须承担未履行股权质押登记义务的违约责任。

NO.5 股东C_

我觉得公司还可以救一救,我应当如何买?公司现有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防止公司的控制权变更和股权外流。依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C对被强制执行的被冻结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拍卖的股权上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  拍卖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告知其参加拍卖。如果已经通知了优先购买权人但其未到拍卖机构登记参加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  拍卖过程中,每一次最高应价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表示购买且无更高出价者,股权应卖给优先购买权人;3.  同一拍卖股权上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接受的,优先权人之间可以协商或再行竞价,决定被拍卖的股权的归属[3]。 所以,C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拍卖过程中应当特别留意是否存在股权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抬高拍卖价格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执行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应注意梳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等。

注:

 [1]参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第585-588条。

[2]参见《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二)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4条、第16条。


转自: LegalSunl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