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 关于调查令

关于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通知 (20010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1]260号
关于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立案庭、民庭、经一庭、经二庭、知产庭、审监庭:

2000年4月14日,我院发布沪高法[2000]217号《关于在上海法院经济审判中试行调查令的通知》,决定在本市法院经济审判中全面试行调查令,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慎重把好调查令申请的审核关、调查令的签发关,为当事人正当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创造了条件,也对规范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已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6月13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自2001年6月13日起在本市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

现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一并印发给你院,请予以会彻执行。在执行中如一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高院相关业务庭。

附件;《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01年6月13日印发

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106)

(经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程中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一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第三条 调查令具有下列内容:
(一)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二)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三)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四)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
(六)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七)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第四条 申请调查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第五条 对申请调查令的申请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法官或独任审判法官填发调查令,由庭长或授权合议庭审判长签发。
禁止在案件受理之前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调查令。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四)其他原因不公开的证据。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证据线索,经审查由法官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条 持令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持令人有前往本调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
(二)持令人应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核对,并将调查令交被调查人存档。(三)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时,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
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
第八条 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需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
(二)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另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第九条 持令人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调查令,或者未按照规定交还调查令,丧失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调查令的资格,并由人民法院视情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03)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相关概念的界定)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 (适用调查令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 (可予使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形式)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 (调查令的申领程序)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条 (申领调查令的材料)

  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

  申领调查令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将《申领调查令须知》送达申领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调查令的签发程序)

  调查令的发放,须由三名执行人员自申领人提出申领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决定发放调查令的,由执行人员填写调查令,经执行长同意后报庭长签发。

  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记明笔录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调查令的内容)

  调查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持令调查的实施)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两名代理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使用调查令时应注意的事项)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形)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 (调查令正本或者回执的交还)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未按期交还调查令正本或者回执的催交)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十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明笔录。

  第十六条 (规定的施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领调查令须知》

  2、《调查令》

  附件1.《申领调查今须知》:

  上海市××××人民法院申领调查令须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确保持令人正确使用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实际履行能力,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就申领调查令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2.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及其财产情况;(3)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3.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4.下列情况不属于持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5.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持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理由以及申领人的身份情况等;(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7.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两名代理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8.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持令人须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并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9.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10.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附件2.《调查令》

  1.正本:(正面)

  上海市××××人民法院调查令
  (××××)××执令字第××号

  ××××(接受调查人):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现本院指定×x×(持令人)、×××(持令人)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详见背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此联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背面)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下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你方须于接到本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手人签章。
  1.
  2.
  3.
  4.
  2.回执:

  上海市××××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
  (××××)××执令字第××号

  上海市××××人民法院:
  你院(××××)××执令字第××号调查令已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的第×项、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手人:×××(签章)   ××××年××月××日
  (接受调查人单位印章)

  (此联由持令人交还本院附卷)

  3.存根:

  上海市××××人民法院调查令(存根)
  (××××)××执令字第××号

  申领人:×××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x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接受调查人:××××
  批准调查的事项:
  1.
  2.
  3.
  4.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填发人:×××
  签发人:×××
  ××××年××月××日

  调查令或回执交还时的签收人:××× ××××年××月××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201207)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立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格式性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条 【申请阶段】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四条 【申请范围】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仅限于法院能否立案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情况,如向有关部门调查动迁安置协议、公有住房登记证明等证据;

(二)法院对涉诉纠纷管辖权情况,如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某小区,但未在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需向物业公司、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居住情况的证据;

(三)其他需要开具调查令调查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开具调查令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实体问题的,立案法官应告知其向相关审判庭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调查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且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第六条 【申请审查】调查令的申请由审查该案的合议庭或立案法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法官或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填写调查令,交庭长签发。

第七条 【不予签发】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第八条 【持令人的权利与义务】持令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持令人有前往本调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

(二)持令人应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核对,并将调查令交被调查人存档;

(三)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时,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

第九条 【被调查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需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

(二)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另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第十条 【法律责任】持令人存在伪造、变造调查令,骗取调查令,未按照规定使用调查令,或者未按照规定交还调查令等情形,丧失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资格,并视情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被拒次数越来越少

2015年,上海律师田思远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获取关键证据先后向法院申请了6份律师调查令,帮助田思远收集到重要证据。其中,4次调查成功,1次未调查到有效信息,1次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

入行4年,田思远平均每代理两起案件就要申请一次律师调查令。“申请起来很方便。”田思远说,“比如诉讼调查令,一般有调查令申请书、律师执业证副本复印件,交给法官审查,审查速度一般半年即可。”

“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调查令制度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障了程序正义。”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说。

上世纪90年代末,上海基层法院启动改革,给律师签发调查令,支持代理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此后17年间,上海高院先后发布了4个文件,不断完善、丰富,使律师调查令制度覆盖案件立案、诉讼审理、执行各个环节。

“上海高院自2012年起在全市推行立案审查阶段的调查令制度,以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比如动拆迁案、企业用工纠纷,如果当事律师能够拿到动拆迁案原始协议、企业员工入职情况表等,起诉时就能抓住基本事实,提高立案质量,也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审判。”上海高院立案庭法官孙利建说。

“律师调查令有助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提升。”俞卫锋说,“本来法院就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大量调查取证由法院来完成,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2015年田思远曾接手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田思远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书证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然而,因为证据保管单位既不愿提供证据原件,也不愿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致田思远只得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承办法官向被告签发调查令,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线索,前往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调查结果。最终通过被告的调查,法院查明该证据为真实。

“这样的做法,节省了诉讼资源,也使得律师的质证工作延伸到案件现场、第一线,而不再局限于法庭。这样新颖的使用调查令,使得法庭更有效地查明了案件事实。”田思远说。

事实上,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伊始,社会认可度并不高。一份调查显示,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间,上海长宁区法院签发的15份调查令中,9份遭到拒绝,拒绝率达60%。“但现在,被拒绝的次数很少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竺建平表示。去年底,竺建平和助手到北京某机构调查取证,“提前一周与对方沟通好,在北京只用半天就顺利取得了证据材料。”

但也有受阻的时候,年前竺建平到南方某省的银行调查相关证据就碰了壁,因为当地还没有这项制度。总体而言,政府机关对法院调查令比较尊重,商业机构尤其是银行比较难沟通。“如果碰到被调查一方不执行不配合,惩罚措施很有限。”竺建平说。另一方面,由于调查令制度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对调查令使用范围、对象等认定不一致,也导致一些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受阻。

据了解,目前,上海高院正着手调研律师调查令制度实行情况,拟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四川:法院和律师双赢

本报记者 张文

去年12月底,四川绵阳游仙区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授权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原告律师对被告的可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使得原告最终获得足额赔偿。目前,该院已在3起案件中8次使用律师调查令,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结和执行。近年来,四川部分法院尝试使用律师调查令,使律师在事实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在办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成都律师胡超想从车管所调取涉案车辆的详细档案,却被告知无权调阅车辆变更抵押资料,而这恰是审案的关键信息。“有的单位会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必要的证据。最后只能请法官出面。”胡超说。

法院对于这样的取证方式也颇有微词。“要把每一件案件的查控、处置、结案等环节一一落实,执行法官面临极大压力。”游仙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贾羽告诉记者。

“律师调查令能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实现法院和律师双赢。”成都双流县法院法官蔡俐表示。“如今律师调查令的应用已扩展到办理民事案件的各环节。”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会长邬红旗表示,省内已有法院出台较为成熟的制度,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流程以及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滥用调查令的处罚等进行了阐释、规定。

在获得法院签授律师调查令后,胡超办理的案子出现转机:去年底,车管所在他出具律师调查令后提供了全套所需资料,该套资料最终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有了律师调查令后,对方单位非常配合。”胡超告诉记者,调查令是律师的“尚方宝剑”。

而调查令遇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原告律师需要对被告的银行流水情况进行调查,成都高新区法院法官罗良华向原告律师发放调查令,结果在调查令面前,相关银行仍拒绝配合。

罗良华告诉记者,“目前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案件以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案件为主,调查内容包括当事人主体信息、财产信息等,涉及工商、房屋管理、车管所等多个部门。去年我们法院发出409份律师调查令,大概六成能成功取证。”

成都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表示,律师调查令往往会被两种借口拒绝:一是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配合;二是以“无法确定调查人身份”或“无法确定调查内容用途是否合法”为由不予配合。

“缺乏强制性是律师调查令遇冷的主要原因。”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指出,由于缺乏惩戒措施,不协助执行调查令的行为最终都不了了之,导致这项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建议确认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对拒不协助提供证据的给予相应的司法惩戒。

“规范的文书流程和详细的内容是律师调查令具备权威性的关键。”贾羽建议,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核查律师身份,并在律师调查令上载明法官姓名、电话等信息便于相关部门核实,同时要载明律师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具体调查内容,避免律师调查令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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